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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30 生效日期: 1999-04-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9]19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依靠党政领导的支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对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国税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按总局、省局要求抓好落实;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的配合与联系,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所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一)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
  (二)按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私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内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所有业户;
  (四)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业户;
  (五)98年所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中应纳入定期定额管理的业户。

  三、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
  (一)达到建帐标准尚未建帐的个体户;
  (二)按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私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三)商品交易市场内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所有业户。

  四、实施时间及步骤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5月初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时间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从5月初至5月中旬,为宣传发动和典型调查阶段;
  (二)第二阶段从5月中旬至6月上旬,为重点核定和调整定额阶段;
  (三)第三阶段从6月上旬至中旬,为下达定额阶段;
  (四)第四阶段从6月中旬至下旬,为总结验收阶段。

  五、对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业户重新核定定额面要达到100%,定额调整面要达到80%以上,定额调整幅度高于原定额的20%以上。

  六、认真做好定额户的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的户数不得低于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总户数的5%;典型调查要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地段、不同规模,分别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业户;要结合典型调查情况,制订或修订分行业、划地段起点定额标准。
  典型调查可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额: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各省辖市局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合理方法。

  七、各地国税机关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各地国税机关在重点加强对停(歇)业户的管理。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要按规定结算清缴税款,缴销发票,交回以前证簿。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对虚假报停(歇)业的,按偷税论处。

  八、今年已统一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地区,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保证所有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业户都进行核定和调整。在对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情况进行统计时,可将已进行过的定额调整工作一并统计。

  九、本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进行后期,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列入考核内容。

  十、各省辖市局在开展这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于1999年7月5日前将重新核定和调整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省局。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略)
  2、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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