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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3 生效日期: 2002-10-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纠风办
发布文号: 川司法发[2002]32号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纠风办、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省各中心支行: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省广大公证处及公证员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地为群众和社会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公证处及公证员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降低收费、给付联络费、协办费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某些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向公证处及公证员索要各种好处费、联络费等;在大中城市,公证处设点(室ぉ太多太滥等,导致一些地方公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国家公证的信誉,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形象,也使国家利益和公证行业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并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管理,严肃执业纪律,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我省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省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意义。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利于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国家公证信誉,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秩序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信贷公证尤其是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及时便捷地追偿放贷资金,提高金融集贷资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促进法律服务、中介、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行业、领域、部门的职务犯罪及违纪行为的防微杜渐工作。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监督职能部门作用,进行专项治理。

  二、建立健全公证执业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证处必须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悬挂有本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当地物价部门监督电话的监督牌《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执业公证员名单要公示上墙,工作人员要亮证服务。省市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当地人大、政协、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物价、纠风办、审计、人民银行等单位选聘特邀监督员,对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三、整顿规范城红公证办证室(点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公证行业的监管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公证办证室(点ぉ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取缔不具备条件的公证办证室(点ぉ,查处违规违纪的公证人员。

  四、严格执行公证业务收费标准。公证业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依据《价格法》,各市州价格部门及以下均无权对公证收费标准作调整,各公证处公证员要认真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纪纪律,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公证收费标准。

  五、严禁支付和收取不正当费用。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得向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支付任何形式的协办费、联络费、劳务费、手续费、信息费以及其他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以下简称正当费用ぉ。
  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机关团体以及其它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名义、手段和形式向公证处或公证人员索要本条前款所列不正当费用。

  六、严厉查处枉法出证和支付、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公证处及公证员故意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枉法公证、办人情证、关系证和给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支付本通知第五条所列不正当费用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证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据《公证员惩戒办法》等规定,对公证处给予警告、罚款、停止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或撤销公证机构的处罚,对公证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及罚款的处罚;公证处和公证员随意降低或提高公证收费标准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检查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审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机关团体以及其它机构、单位和个人向公证处或公证人员索要本通知第五条所列不正当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加强协调,充分发挥综合监督职能作用。各级人员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物价局、审计机关、纠风办、人民银行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相互支持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它机构、单位和个人,应关心支持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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