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经资字[99]4号
市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工业局(计经局)、新区经贸局、工业园区经发局、各市经委、资源节约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地税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省计经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计经资发(1999)101号重新印发了《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对原《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苏计经资发[1997]2092号文)作了修改,现予转发,须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苏州市经委、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市地税局组成苏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韦仲焕 苏州市经委副主任
副主任:石有发 苏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施 忠 苏州市国税局副局长
潘伟辰 苏州市地税局副局长
下设办公室由市经委资源节约处、财政局工交处、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地税局税政二处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二、六市成立相应认定领导小组(名单报苏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备案),六市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认定审查及年检工作,并负责向苏州市认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关于“利用三废或再生资源数量的证明及达到规定用量标准的证明”,经苏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水泥砖瓦类产品,委托苏州市技术监督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苏州市南门路49号)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办法另行报批)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六市认定领导小组可认定一家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工作,也可委托苏州建材产品检验站进行检验并出具证明。
四、组织认定。每年4月份组织认定,各局、六市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汇总表在4月底之前报送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资源处),由市认定委员会组织审查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发放省统一印制的《认定证书》,并会同同级财税部门公布认定名单。
五、组织年检。对已认定的利用企业(项目、产品)每年5月份组织年检。符合条件的,办理确认手续;不符合条件或未办理年检手续的,取消《认定证书》。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每年4月底之前应将上年综合利用基本情况、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报送当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领导小组。各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汇总工作,并填报“年度苏州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用废及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已下发),于每年5月10日之前上报苏州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确保5月底之前将全市情况汇总上报省有关部门。
七、本通知从接文起开始执行,原苏州市经委等四部门所发苏经资字(98)3号文停止执行。
199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