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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委会员、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4 生效日期: 1999-03-04
发布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经济委会员
发布文号: 苏经资字[99]4号

市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工业局(计经局)、新区经贸局、工业园区经发局、各市经委、资源节约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地税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省计经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计经资发(1999)101号重新印发了《江苏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对原《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苏计经资发[1997]2092号文)作了修改,现予转发,须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苏州市经委、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市地税局组成苏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韦仲焕  苏州市经委副主任
   副主任:石有发  苏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施 忠  苏州市国税局副局长
   潘伟辰  苏州市地税局副局长
   下设办公室由市经委资源节约处、财政局工交处、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地税局税政二处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二、六市成立相应认定领导小组(名单报苏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备案),六市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认定审查及年检工作,并负责向苏州市认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关于“利用三废或再生资源数量的证明及达到规定用量标准的证明”,经苏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水泥砖瓦类产品,委托苏州市技术监督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苏州市南门路49号)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办法另行报批)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六市认定领导小组可认定一家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工作,也可委托苏州建材产品检验站进行检验并出具证明。

  四、组织认定。每年4月份组织认定,各局、六市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汇总表在4月底之前报送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资源处),由市认定委员会组织审查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发放省统一印制的《认定证书》,并会同同级财税部门公布认定名单。

  五、组织年检。对已认定的利用企业(项目、产品)每年5月份组织年检。符合条件的,办理确认手续;不符合条件或未办理年检手续的,取消《认定证书》。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每年4月底之前应将上年综合利用基本情况、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报送当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领导小组。各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汇总工作,并填报“年度苏州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用废及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已下发),于每年5月10日之前上报苏州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确保5月底之前将全市情况汇总上报省有关部门。

  七、本通知从接文起开始执行,原苏州市经委等四部门所发苏经资字(98)3号文停止执行。
19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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