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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1 生效日期: 2004-07-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粤民福[2004]59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的意见》(民发(2004)5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意见》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以下简称“星光计划”)项目的产权归属。产权归属应实行产权划归主要投资方的单一归属方式,如属合资、合建或多方投资建设的“星光计划”项目,产权难以实行单一归属,可按照投资份额实行股份制的产权归属方式。对于产权不属于街道、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所有的项目,必须通过制定使用协议的方式对项目的使用或经营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星光计划”项目为老年人服务的方向不变。
  二、所有“星光计划”项目应建立包括产权归属在内的登记档案,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在“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服务上,要坚持为老年人服务的宗旨,坚持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符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服务功能,并建立本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档案。
  四、各地对“星光计划”项目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运营模式。对“星光计划”项目要实行分级管理。“星光计划”项目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居委会直接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对“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和运营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
  五、各地要争取将“星光计划”项目的设备维护费用和日常运作开支列入县(区)以上财政的福利事业和老龄事业预算,难以列入预算的可由各级福利金给予适当补贴。“星光计划”项目所有的资金和捐赠款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民政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政部关于“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的意见
民发(2004)55号
  “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以下简称“星光计划”)自2001年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重视和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星光计划”项目的建成和投入使用,发挥了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为社区照料提供载体、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场所的作用,为建立和完善社区老年福利服务网络奠定了基础,受到了社区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欢迎。为确保建成的“星光计划”项目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确保“星光计划”设施能够科学运营和持久发展,现就“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产权归属
  “星光计划”项目的产权归属是关系到项目能否长期健康发展的根本,是各级民政部门对“星光计划”项目实施有效监督指导的前提。各地要根据项目类型、投资主体和投资份额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明确产权归属。一般说来,应该实行产权划归主要投资方的单一归属方式,比如将产权划归街道、社区居委会、社会团体、企业、私人业主或当地的民政部门等。如果争议较大,也可按照投资份额实行股份制的产权归属方式。所有“星光计划”项目产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如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协议书、公证书等)予以确定,对土地、房屋、设施、设备、投资等逐一登记建档,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于产权不属于街道、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所有的项目,必须通过制定使用协议的方式对项目的使用或经营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星光计划”项目为老年人服务的方向不变。协议中应当含有项目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出现不能有效开展活动、改变用途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条款。
  二、坚持为老年人服务的宗旨
  “星光计划”实施的目的是为家庭养老提供帮助,为社区照顾提供依托,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场所。为老年人服务是“星光计划”必须坚持的宗旨。各地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对项目的实际用途进行严格管理,将建成的“星光计划”项目主体功能定位在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上,至少要确保80%以上的建筑面积用于为老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兼顾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需要。要尽可能保持“星光计划”项目同社区办公等管理功能和设施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尤其是不能将为老年人服务的“几室一校”同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办公室混在一起。在“星光计划”项目的设施建设上要力求方便老年人使用,同时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在服务方式上要坚持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时间安排上要符合老年人的生活规律并严格执行时间安排,不得随意更改、缩短服务时间。各地要在“星光计划”实施过程中坚决杜绝把项目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把以“星光计划”项目名义建成房子用于居委会办公和其他用途等错误做法。
  三、设置和完善符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服务功能
  在“星光计划”项目服务功能的设置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以社区广大老年人的福利服务需求为依据,既要设置和开展好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室内服务项目,又要特别注意设置好深受老年人和社区群众普遍欢迎的室外活动场所和设施。“星光计划”项目必须要设置文化娱乐、健身康复、图书阅览和老年课堂等基本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扩展社区医疗服务、院舍住养、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紧急援助、信息咨询、心理慰藉等多种内容。其中,入户服务要逐步覆盖家务整理、生活照料、送餐购物、陪护服务等方面。所有的社区“星光计划”项目要尽快地为本社区的老年人建立起福利服务档案,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还要适当兼顾社区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服务内容。社区居委会的为老服务站点和街道的老年福利中心要相辅相成,形成网络。要通过开展“星光计划”项目的多种服务,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需求,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运营模式
  各地要对“星光计划”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星光计划”项目要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各级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指导。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监督。街道(乡镇)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辖区内“星光计划”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社区居委会也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社区“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
  各地要努力争取将“星光计划”项目的设备维护费用和日常运作开支列入县(区)以上财政的福利事业和老龄事业预算,难以列入预算的地方可由各级福利金给予适当补贴;“星光计划”项目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为社区老年群体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服务,对于支付能力不足或完全没有支付能力的老年人,要适当减少乃至免除服务费用。对于有支付能力的老年人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补偿“星光计划”项目日常运转的开支。
  “星光计划”项目获得的政府投入、社会福利金资助、社会捐赠等各项资金,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查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对出现项目建成后半年内没有正常开展活动,服务单一,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经整改无效,建成后改变用途或主体没有用于为老服务等情形的,须按照协议履行违约责任。项目通过服务收费所得的盈余部分,由负责管理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自行决定分配,但应首先保证为老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当对辖区内的“星光计划”项目服务经营状况建立年报制度。
  建成的社区“星光计划”项目可以根据社区情况,采取适应“星光计划”项目长期发挥作用的方式运营。既可以由街道、社区居委会直接运营,也可以委托老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服务组织去运营,还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交由民间力量进行管理和运作,还可以吸收社区志愿者参与管理。对于已经成立老年人协会的社区,应提倡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尽可能地将“星光计划”项目委托或交付给老年人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运作,这样,既可以推动老年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意识的提高,又能有力地保证为老服务宗旨的贯彻落实。此外,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进行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运作,都必须签订协议,确保为老服务宗旨不变。
  各地可以根据以上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管理意见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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