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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化肥生产和流通管理,搞好总量平衡
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化肥生产和收购的指令性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进行购销活动。
我省化肥生产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定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还可以打破系统和行业界线,发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优势互补。
取消化肥生产和收购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更要注意搞好全省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省计经委要会同省石化厅、农林厅、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制定下达全省的化肥总量平衡指导性计划,进行必要的产需平衡衔接。在改革初期,特别要注意保持化肥产销的相对稳定,实行平稳过渡。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建立化肥流通竞争机制
化肥流通要拓宽渠道,建立竞争机制。通过适度竞争,促使化肥经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强化服务功能。
全省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业技术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销售化肥,其化肥来源可以从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直接采购。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年生产合成氨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化肥的出厂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制定;省内中小型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南化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普通过磷酸钙出厂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制定;小化肥厂生产的碳铵、磷肥等地产地销化肥出厂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县物价局制定。在价格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化肥出厂中准价要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省级农资企业经营的救灾化肥的调拨价和供应价,由省物价局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
放开化肥零售价格。销售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公布于众。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的监测,必要时,省物价局对部分化肥品种采取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等稳价措施,防止化肥价格的大起大落。
四、加强化肥进口管理
根据全省化肥总量及品种平衡需要,省计经委每年向国家经贸委申报进口化肥计划。国家进口化肥计划下达后,由省计经委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给省有关化肥经营企业执行,各单位对进口化肥指标不得自行调剂。有关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为进口企业及时发放贷款。
五、继续安排救灾化肥,建立化肥储备调控制度
为支援受灾地区搞好农业生产,省级每年继续安排5万吨救灾化肥,省财政每吨补贴200元,由省农资集团公司组织货源及时供应。救灾化肥安排计划由省农林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化肥是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产品,必须搞好淡储旺供工作。化肥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建立正常的生产储备和经营储备,保证旺季供应,国有商业银行对所需贷款要予以支持。为解决夏种和秋播化肥集中供应问题,建立省级化肥年度储备调控制度。在每年夏种前,收购储备10万吨尿素,在供肥旺季销出。省级储备调控化肥仍由省农资集团公司经营,所需贷款由省农业银行安排,储备费用、利息由省财政定额补贴一部分。省计经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农林厅、石化厅加强对救灾化肥和储备调控化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市县也要加强化肥调控,搞好淡储旺供,缓解化肥产销季节矛盾,满足农业用肥需要。
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扶持化肥生产和流通
对化肥企业继续安排统配电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严禁加价,降低化肥生产成本,扶持化肥生产。对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国有商业银行要按规定优先安排,与生产、经营企业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中国工商银行每年安排给我省的化肥生产企业淡储旺供专项贷款,由省石化厅化肥公司统借统还,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对化肥流通继续实行政府调控下的财政补贴制度。省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省级救灾化肥价格补贴、省级储备调控化肥利息补贴和“补钾工程”用肥、专项肥价格补贴。
七、加强对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切实搞好化肥产销工作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搞好化肥产销工作,对稳定发展农业、保护农民利益至关重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要切实安排好当地的化肥生产和供应,搞好总量平衡,适时调节化肥市场供求,保障农业用肥需要,保持本地区化肥价格的相对稳定。
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后,要进一步加强化肥质量、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化肥市场。各级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化肥质量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和走私进口化肥的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查处哄抬化肥价格、牟取暴利、低价倾销、冲击市场等各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市场的管理,把好化肥批发经营准入关,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化肥流通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化肥流通地区封锁。
以上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