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进一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 2003-12-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1690号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实施意见的请示》(冀价工字[200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对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年7、8、9三个月的18:00一21:00时,电价为目录电价的 1.65倍。 
  二、同意你省降低电蓄热采暖及电蓄冰制冷用户在低谷时段的用电价格,电价为目录电价的0.45倍。 
  三、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要采取居民自愿方式,请你局组织有关地区、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另行报我委审批。 
  四、以上措施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五、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上网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方案,报我委审批。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