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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南京海关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2 生效日期: 1999-02-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南京海关
发布文号: 苏经贸资字第90号

现将国家七部委[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七部委[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江苏省各级政府和国家部委派驻地方的各有关部门对截止到1998年度依法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税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实行联合年检,联合年检工作的时间为99年1月1日到5月31日。

  二、1999年实施联合年检的部门包括外经委、工商局、经委(计经委)、财政(包括财政厅、局、财政专员办)、外汇、国税、地税、海关。各地联合年检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和要求开展工作。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协调工作。

  三、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各地联合年检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年检资产的准确性。

  五、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级联合年检部门将在年检过程中,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附:1、国家七部委文件(略)
  2、省有关部门联系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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