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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8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民政厅、省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随着《条例》的实施,公民结婚登记年龄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接轨,结婚人数势必在短期内迅速增加,有可能出现我省历史上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因此,保持晚婚晚育工作的相对稳定,避免因出现初婚高峰而形成新的生育堆积,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是摆在各级面前的一项严肃而紧迫的任务。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和晚婚晚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一起纳入全民普法规划。要大力宣传晚婚晚育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对国家、社会、家庭和公民自身的好处和早婚早育给人口控制、社会发展以及自身成长、家庭幸福带来的危害,努力营造晚婚晚育科学、光荣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国家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要着重向群众讲明法定婚龄只是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界线,而不是必须和最适宜结婚的年龄,使广大未婚青年明白,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不仅符合法定婚龄,而且是最适宜、最科学的结婚年龄,让他们既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引导鼓励他们兼顾国家和民族利益,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和“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大力推动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努力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各级民政、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共同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争取各级共青团组织的支持,在未婚青年中大力倡导婚育新风尚,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婚姻观,动员未婚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争取各级工会、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配合协作,为鼓励晚婚晚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做出新贡献。 
  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依靠村(居)规民约实现群众婚育行为的自我约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把晚婚晚育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公约,实现群众自我约束。要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少生优生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会员联系户作用,靠上去做未婚青年的思想工作,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致富的先进典型,对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家庭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二、加大政策导向力度,认真落实各项奖励政策 
  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对晚婚晚育夫妇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落实晚婚晚育夫妇应享有的延长婚假、产假和晚育丈夫的护理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和克扣晚婚晚育夫妇法定假期内应享有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要积极维护晚婚晚育夫妇依法享有的权益,加大对违反政策规定侵犯晚婚晚育夫妇权益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措施落实到位。要根据各地实际,积极争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和城镇失业人员的奖励和优惠措施,并抓好落实。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要积极为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妇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三、全面正确地执法,确保婚姻登记质量 
  《条例》是《婚姻法》的配套程序法,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自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条例》办理婚姻登记,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监督。结婚登记的最低年龄控制,应以《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准,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当事人未达到晚婚年龄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应该明确,尊重和维护当事人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合法权益同引导、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倡晚婚晚育是一致的。在有效地维护群众结婚登记合法权益的同时,婚姻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申请结婚当事人的宣传教育,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要建立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计划生育部门了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要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为抓好晚婚晚育、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确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源头数据。 
  四、强化管理和服务,努力做好晚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搞好《条例》实施后的婚育情况预测,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可能到来的婚育高峰。特别是要积极研究制定强化晚育的工作措施,及时与婚姻登记机关沟通,掌握结婚登记的第一手资料,确保已婚育龄妇女各类信息及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搞好对新婚夫妇婚育过程的管理与服务。对未实行晚婚的新婚夫妇,要及时帮助落实方便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教育引导他们先创业致富后生育。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要率先垂范,积极探索加强晚婚晚育工作的新路子,为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新的经验。 
  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密切配合 
  各级民政、计生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在继续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晚婚晚育工作的同时,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制定出台有利于晚婚晚育工作的鼓励和优惠政策,积极为晚婚晚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持和发展我省晚婚晚育工作的良好局面,进一步缓解人口出生压力,确保稳定我省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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