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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用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借款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1 生效日期: 1998-12-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8]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下发后,我省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驻苏监字[1998]168)精神,逐级对申请以税还贷的企业进行 了审核上报,经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并对确认项目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了我省今年外汇借款项目的实际退税额。退税工作将于12月31日前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退付到相关企业。
  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且具一定的连续性,因此,为确保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的正确实施和税款退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借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部门在具体计算时,应根据外汇借款项目的类型确定采用综合法或单项法,但对不能独立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外汇借款项目如环保综合治理项目、治理污染迁建项目等等,只能采用综合法。计算公式:
  1、综合法:
  外汇借款项目新增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当年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外汇借款形成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100%
  2、单项法:
  外汇借款项目新增的增值税、消费税=本项目当年应交增值税、消费税×本项目外汇借款/本项目投资总额×100%或本项目当年应交增值税、消费税×本项目外汇借款形成固定资产/本项目完成形成固定资产×100%
  二、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审核申请以税还贷的企业是否依法纳税,凡还贷当年发生新欠或未能按以税还贷期制定清理陈欠计划的,财政部门不得将税款直接退付到企业。由于税款退付期限为12月31日前,与税款申报入库期不一致,因此,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应按企业1——11月份税所属期无新欠为直接退付条件,且退付不得大于外汇借款项目新增值税、消费税入库数。
  三、为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应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联系,办理退付时应掌握退付额与企业实际享受的出口退税、先征后返或减税之和不得大于企业当年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产品不得享受以税还贷政策。
  四、对于配套还贷资金未能全部落实的企业,各主管财政机关要督促其加紧落实,退付后要监督其归还相应的外汇借款。
  五、此项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工作中存在问题,写出年度总结,并连同按各项目办理退付的实际退付额于1999年1月20日前上报省专员办、省财政厅、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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