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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3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1 生效日期: 2003-06-01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及时准确掌握2003年土地利用状况,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建立土地调查制度规定和《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有关要求(以下简称《土地分类》),现将2003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与要求 
  2003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施城乡统一和掌握新增建设用地、生态退耕和耕地变化情况为重点。 
  (一)按《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以下简称《过渡分类》),查清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以2002年度《过渡分类》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结果为基础,按照《过渡分类》进行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逐级汇总。 
  (二)按全国《土地分类》查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重点对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新增的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化调查到相应的二、三级地类,并逐级汇总。 
  (三)查清耕地增减类型及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对本年度耕地的增加来源和减少去向类型、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新增园地的认定以及实施生态退耕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 
  为保证2003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顺利实施,我部组织制定了《200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各地严格执行。 
  二、组织和保障 
  (一)2003年土地变更调查,在2002年度调查的基础上,对内容、方法都进行了补充、完善,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早落实。要把土地变更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确保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针对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的问题及2003年土地变更调查新增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和新版数据汇总软件,举办各级培训班,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方案》。 
  2003年土地变更调查汇总软件由我部免费提供,各地要按新编制的《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软件》(2003年版)逐级汇总上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三)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各地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全面自查本辖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级调查单位进行抽查。 
  (四)土地变更调查经费继续坚持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各地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土地变更调查所需经费。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从土地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列支部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便函[2001]65号)要求,及时与财政部门协商,争取财政支持。 
  请各厅(局)根据要求于每年的2月底之前,联合各地财政厅(局)上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申请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部署开展工作,2003年9月底前完成人员培训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二)10月份完成外业工作,11月完成县级数据的处理、地(市)级和省级汇总工作。 
  (三)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在11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级调查单位的检查、抽查工作。 
  (四)12月5日前,各地将经抽查核实确认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成果报部,进行国家级汇总。 
  四、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二)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三)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新增建设用地汇总表; 
  (四)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五)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情况汇总表。 
  上述各项成果表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六)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附件:《200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六月 
  附件: 
 
200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做好实施《全国土地分类 (过渡期间适用)》(以下称《过渡分类》)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 
  (一)2003年度《过渡分类》土地变更调查。以2002年度《过渡分类》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结果为基础,按照《过渡分类》进行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逐级汇总。 
  (二)2003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在《过渡分类》调查的基础上,对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土地分类(试行)》要求,进一步细化调查到相应的二、三级地类,并逐级汇总。 
  (三)2003年度耕地增减类型及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调查。对本年度耕地的增加来源和减少去向类型、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新增园地的认定以及实施生态退耕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 
  三、步骤与要求 
  (一)准备工作 
  1、制定方案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但不得与本方案有关要求相抵触。 
  2、准备资料 
  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包括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数据及外业调查记录手簿等相关资料;收集有关退耕还林的图件(设计图、验收图等)、数据(计划数、完成数、验收数)、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收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及新增建设用地实际用途,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成果验收资料(图件、数据、报告等)以及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等相关资料。 
  3、准备表格 
  印制《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件1-1)。 
  4、技术培训 
  按照《关于开展200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土地变更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二)实地调查 
  以本年度实地变化现状为准进行变更调查,保证实地、图件、数据“三者一致”。200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包括如下内容: 
  1、土地利用地类和权属变化状况。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实地查清本年度土地利用地类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对变更图斑按《过渡分类》标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变更图斑面积在实地或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量算。 
  近几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面积较大,各地应认真调查荒山造林、种草情况(主要是未利用地变为林地、牧草地),并在2003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未利用地改变为林地、牧草地情况分析”中说明。 
  2、新增建设用地。 
  首先按《过渡分类》查清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对变更图斑按《过渡分类》标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在此基础上,对新增建设用地中城市(201)、建制镇(202)、农村居民点(203)、独立工矿(204),细化调查到属于《土地分类(试行)》“建设用地”中二级地类商服用地(21)、工矿仓储用地(22)、公用设施用地(23)、公共建筑用地(24)、住宅用地(25)和三级类街巷(266)中的一类或几类。细化调查的图斑不需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标绘,可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草图上标绘清楚。细化调查的分类面积可实地丈量,也可利用大比例尺建设施工图或设计图进行面积量算和统计。但细化调查的分类面积之和必须等于土地变更调查《过渡分类》的图斑面积,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 
  根据《土地分类(试行)》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二、三级地类进行细化调查的面积数据,只用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分析,不作为下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数据。下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过渡分类》面积数据为基础进行变更。 
  3、耕地增减的来源去向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等情况 
  通过实地调查,查清本年度新增耕地的来源情况,分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以及农业结构调整等项;查清本年度耕地减少情况,分为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项;查清本年度来自未利用地、闲置建设用地的新增园地中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情况;查清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分为本年度以前批准、本年度批准以及未批先建等情况。并将各项调查情况分别填写到《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 
  (三)《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的填写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在原表基础上,对格式和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包含所有变更图斑变化的具体情况,是记录土地利用权属和地类变化及相关信息的唯一原始资料,是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软件的唯一数据源。表格填写具体要求见附件1-2。 
  (四)数据汇总统计 
  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地类变更部分录入国家统一下发的数据汇总软件,作为各项成果的数据源,以县为单位逐级汇总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 
  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统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200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末数据为基础,不得擅自改变。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 
  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变更时,应保持总面积不变。 
  四、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二)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三)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新增建设用地汇总表; 
  (四)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五)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情况汇总表。 
  上述各项成果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六)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见附件1-3)。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查 
  1、对于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实地未发生变化的不变更,部分发生变化的只对发生变化部分变更和细化调查。 
  2、施工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实际用途不明、认定细化分类有困难时,参照规划或项目设计用途来确定其细化的二、三级地类调查。 
  3、建设用地细化地类调查只是针对新增建设用地部分,对已有建设用地不进行细化地类调查。 
  (二)关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调查 
  1、土地开发 
  指对未利用地,通过工程、生物、综合整治和配套建设等措施,使其变为可供建设或农业使用的土地。 
  土地变更调查中,由土地开发项目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土地开发增加耕地进行变更统计。 
  2、土地复垦 
  指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 
  土地变更调查中,通过土地复垦项目恢复成耕地的,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土地复垦增加耕地进行变更统计。 
  3、土地整理 
  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土地变更调查中,通过土地整理项目变成耕地的,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土地整理增加耕地进行变更统计。 
  对于由农民自主开发、复垦、整理增加的耕地,按实地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变更,不作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进行统计。 
  撂荒耕地仍按耕地统计汇总,不能按未利用或其他退耕地类进行变更调查、汇总。 
  (三)关于农业结构调整调查 
  农业结构调整,指农用地中改变原有种植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副业等在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 
  土地变更调查中,因种植效益原因由耕地改为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的,为农业结构调整范畴,反之也如此。属可调整地类的,按可调整地类调查、汇总。 
  (四)关于生态退耕调查 
  指因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 
  1、土地变更调查中,按照 “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已经停止耕种的还林、还园、还草、还湖的耕地,依照实际地类和范围进行变更。当年仍在耕种的土地不得按生态退耕变更。 
  2、同一退耕图斑出现“退耕还林工程” 面积与土地变更调查面积不一致时,应以实地现状调查为准。对“退耕还林工程”总面积与土地变更调查退耕总面积不一致时,在《分析报告》中定性、定量分析,说明两者差异。 
  3、对于非“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耕地,如防护林建设、城市绿化带等,当不再恢复耕种时,以实地现状进行变更,按“其他”类填表和汇总,并在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备注栏注明具体情况,在《分析报告》中说明。 
  在调查时,应注意生态退耕还林、还园、还草、还湖与农业结构调整、可调整地类的区别。 
  (五)关于灾毁耕地调查 
  指因水冲、沙压、山崩、泥石流、沟蚀、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三年内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按灾毁耕地调查、汇总,并在《分析报告》中进行说明。 
  (六)关于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调查 
  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认定后,作为补充耕地的园地,按可调整地类调查、汇总,即按园地带K地类上图、汇总。 
  (七)关于土地利用更新调查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简称更新调查),指采用大于或等于原调查比例尺的最新工作底图(指航空、航天遥感标准分幅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在原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更新调查的结果需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数据上报或提供其他部门使用。 
  凡首次上报使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结果的县级单位,应按汇总软件的提示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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