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9 生效日期: 1998-10-09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8]267号
各市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苏国税发[1998]122号《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请示上级局明确,本《通知》所称“销售旧货”是指旧货调剂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的业务,征收率调整后,不论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均不再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