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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宁投资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7 生效日期: 1998-09-17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8]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南京的综合优势,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开放,更好地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良好的服务,按照自愿平等、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展的原则,特制订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宁投资的若干意见。
  一、外地来宁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与本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鼓励外地大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来宁投资,注册设立总部或相关企业(以下统称外地在宁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从事新兴第三产业,参与我市企业改革、改组和结构调整。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3年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市政府对企业财税政策、规划用地、资金、户口迁移、子女上学等方面,根据企业具体要求,进行专题研究。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

  三、对外地企业来宁投资涉及的有关方面执行以下政策:
  1、工商、税务、计划等部门对外地在宁企业的注册、年检、资质审查、项目立项等,实行专项服务,简化有关手续。
  2、金融机构对外地在宁企业在本、外币业务以及开户、结算、信贷、信息咨询等方面,实行全方位服务。
  3、凡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港高新技术工业园、江宁高新技术工业园和民营科技工业园内设立的外地在宁企业,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4、 凡经市有关部门认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外地在宁企业,可比照我市重点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符合申办集团要求的外地在宁企业,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先成立集团,注册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再逐步发展和组建紧密型、半紧密型企业。外地在宁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债券发行、股票上市、期货交易等方面与我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5、外地在宁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可的邀请外商来宁进行合法经贸活动。海关对大企业实行就近报关服务。
  凡持有暂住证一年以上的,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因私出国出境证照。
  6、外地企业兼并、购买我市企业,可按变更登记办理注册手续,原企业的许可证和各类专项审批文件继续有效。外地企业与我市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凡买方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8折优惠;也可在3年内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购买款的50%,未付清的余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外地企业买断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并与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折抵购买价格,最低到零。外地企业接受原特困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并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仍享受已有的优惠政策。外地企业接受困难的国有企业,可先缴纳原企业净资产总额的15%作为风险抵押金租赁使用原企业的资产,租期一般为5-10年,并按期交纳租赁费;待风险抵押金和租金数额达到产权出售底价时,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权交易转让收费标准按我市企业改制改组收费减免政策执行。
  7、外地在我市新办企业,当年安置我市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60%以上,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新办劳动服务企业的待遇。
  8、凡外地来宁投资者,经本人要求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我市蓝印户口政策。对成建制来宁的企业,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可按有关规定从优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外地在宁企业按有关规定可从海外和外省市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急需人才,并可为其申办我市常住户口。
  户口不在我市的中层以上干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要在我市学校借读的,教育部门可按学校管辖范围合理安排就读。
  9、外地在宁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各类市场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均可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给予统筹安排。鼓励和引导外地企业以租赁、购买、合作等形式使用我市企业闲置的厂区、厂房、仓库等 厂地资源,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10、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外地在宁企业乱收费。对外地在宁企业实行统一的收费检查制度,各项收费均实行登记,《付费登记卡》由市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经济协作办公室联合印制,并免费向内联企业发放。对不出具江苏省物价部门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许可证》,又不在《付款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设立“南京市外地在宁企业投诉举报中心”,对不符合收费标准而又强行收费的行为,企业可以向中心投诉。
  11、市政府评选劳模、先进、建设新南京有功单位(个人)时,安排外地在宁企业一定名额。各级政府召开综合经济工作会议要通知重点企业参加。对为外地在宁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可由政府进行表彰。妇联、团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可吸纳外地在宁企业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对外地在宁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扶持外地在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经济委员会、财政贸易委员会等市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外地在宁企业的指导,做好协调 、服务工作;市经济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企业来宁投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南京市外地在宁企业投诉举报中心”设在市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外地在宁企业投诉举报,协调处理企业投资及商务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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