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6 生效日期: 1998-07-26
发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发挥大型固定停车场的效能,改善交通秩序,提高市容市貌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条件和要求
  1?停车场周围应留3米以上的车行道和人行道;
  2?停车场要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作的醒目的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主办单位名称、限停时间和时限、限停车种和数量、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
  3?停车场地面要硬化,并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导划有清晰的车位线;
  4?车辆要在车位线内停放整齐有序,严禁涨场、线外停放;
  5?停车场要有专人管理,并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佩带标志上岗,文明服务;
  6?停车场内要保证环境清洁卫生,场内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和赔偿,并负责做好场内的垃圾袋装工作;
  7?停车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①有碍市容交通、城市规划、绿化建设、消防通道的地段;
  ②设有煤气管道、光缆线路、窨井盖、化粪池等地下设施的地段;
  ③已建成的大型固定停车场服务半径300?00米以内的路段;
  ④淮海路、中山路、建国路、彭城路、解放路等市区主要干道;
  ⑤城市雕塑、公共阅报栏前;
  ⑥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休息的地段;
  ⑦其他有特殊原因不宜设置的地段。

  二、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程序
  依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徐政发(1998)35号文件规定,凡在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机动临时停车场的单位,应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由市城管委会同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规划定点,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管理
  1?票据管理。根据徐政办发(1997)108号通知精神,所有停车场一律使用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由市城管委统一提供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票据并实施管理。任何停车场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发票或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收费不给票。
  2?环境卫生和停车秩序管理。由主办单位按照《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临时停车场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对乱停乱放和涨场线外停放行为依法要严格管理和处罚,以提高大型停车场的使用率。
  4?城管委要加强对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经常组织巡回检查,对停车场在环境卫生保洁和秩序管理、票据使用管理、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组织规划、市政、公安交通及各区对机动车临时停车进行全面检查(每月一次),按标准进行打分。根据检查结果对主办单位和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表扬。年终对各停车场的管理进行总结评比,以每次检查的评分作为依据。对工作突出的停车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全面整顿现有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市城管委会同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区现有停车场进行整顿。
  1?经徐政发(1993)101号文件批准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除徐政发(1996)169号文件规定取消的外,现仍在使用且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保留;
  2?未经批准而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符合设置条件的,在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后,继续予以保留;
  3?未经批准而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经检查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取消;
  4?各主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停车场的内部管理,对管理不善的停车场,有关部门要予以曝光、通报和处理;
  5?各主办单位应于七月底以前做好检查准备工作,市城管委将于八月上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以取缔。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