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自学考试及各种社会考试考生收取摄像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4 生效日期: 2002-06-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2]110号

省自考办:
  你办《关于在我省自学考试及各种社会考试中收取摄像费的紧急报告》(川考办(2002)第51号)收悉。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的要求,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并参考相邻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自学考试及各种社会考试考生摄像费10元/生,用于电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其中各种社会考试要收取摄像费,应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电子摄像的社会考试科目,省及省以下教育部门不得扩大范围。二、本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各级自学考试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