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2]110号
省自考办:
你办《关于在我省自学考试及各种社会考试中收取摄像费的紧急报告》(川考办(2002)第51号)收悉。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的要求,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并参考相邻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自学考试及各种社会考试考生摄像费10元/生,用于电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其中各种社会考试要收取摄像费,应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电子摄像的社会考试科目,省及省以下教育部门不得扩大范围。二、本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各级自学考试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