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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 2002-06-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999年10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试点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四川退耕还林率先启动的决策,我市正式启动了退耕还林试点工程。两年多来,我市退耕还林试点由最初的古蔺、叙永两县扩展到合江、泸县等四个县,共计完成退耕还林14.5万亩,配套荒山造林14.5万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受到了国家退耕办、省政府及省上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的肯定,为我市从2002年起,全市四县三区全部进入退耕还林正式实施单位奠定了基础。为了进一步实施好我市的退耕还林工程,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实现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宏伟目标,为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退耕还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地处长江上游,沱江、永宁河、赤水河等河流众多,又是以农业为主的城市。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落后的农业耕作措施,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地制约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增加森林植被,治理水土流失,对改善泸州生态环境,促进和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正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高度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于培育和增加植被,遏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更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粮食供过于求,库存积压矛盾突出的问题。同时,退耕还林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贫开发等相结合,既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又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对全国、全省,而且对于泸州都有着十分现实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我市现有25度以上陡坡耕地148万亩,以古蔺、叙永等山区县为主,丘陵县、区也有为数不少的分布,大多集中于江河及支流沿岸、公路等交通沿线、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贫困山区。此外,在城市近郊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周围的坡耕地也大量存在,极大地制约着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加快退耕还林步伐,突出治理重点,既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更是发展泸州经济的紧迫要求。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加快退耕还林步伐
  根据全国和四川省退耕还林规划纲要,从1999年至2010年,25度以上坡耕地要基本实现退耕还林(草)。我市已于1999年完成了全市退耕还林可研和总体规划,并通过了省上认定。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对原有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科学规划的前提是必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注重实效;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推行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在规划中要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科学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在确保地表植被完善,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以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要大力发展竹林、速生丰产林。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要组织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特别是要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根据气候条件,在确保完成整地的条件下,允许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超过规定比例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要突出重点治理区域,实行优先治理。全市以水系(两江两河至长江、沱江、永宁河、赤水河流域)、交通(321国道及大纳路、泸合路、古叙路)、旅游风景区(方山、玉蟾山脉、福宝、自怀、黄荆等景区通道和周围区域)、泸州城区视野区内及各县城视野区和古、叙少数民族聚居区等五个区域为今后退耕还林重点和优先规划治理区。

  三、落实种苗,保障供给
  种苗的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是退耕还林的必要物质条件,必须先行建设,超前准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种苗建设规划,要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生产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积极发挥国有苗圃龙头企业作用和示范带头作用,扩大种苗生产能力。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种苗调运、栽培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种苗质量和病虫害检验检测工作。
  种苗采购和供应要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实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林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对不具备林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严格技术规程,加强管理,保证退耕还林质量
  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造林全过程分解为规划、总体设计、年度计划、作业设计、种子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造林技术规程、规定和办法执行指导、检查和验收。
  要加强计划管理、设计管理、种子管理、施工管理、抚育管护、检查验收管理、信息档案管理和奖惩管理等工作。通过工程管理,提高退耕还林质量,达到“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实效。

  五、不折不扣地执行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
  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的标准、年限等政策要原原本本地兑现到农户。当地政府要统一组织粮食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供应的粮食品种,必须符合中央、省上要求,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粮食供应的兑现办法、方式及结算办法等都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发放,更不得以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冲抵农民提留或者其它各种摊派;各级粮食企业不得在发放粮食补助中回购粮食或收取退耕户的费用。
  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费每亩50元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每亩50元。发放方式可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由退耕农户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方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实施退耕还林后,退耕农户在退耕地和荒山荒地造林林木所有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予以确认,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民承包耕地和荒山荒地造林,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依法继续承包。鼓励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农村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退耕农户享受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间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退耕还林既是一项功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科技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中央已经将“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省与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成立了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由市长肖天任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及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各县区也要实行县区政府负总责,“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并层层落实到村、组、户。从今年起,今后每年市政府对县区政府也要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县,签订责任状,并落实检查和考核。对年度目标任务不能完成或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地方,除按退耕还林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外,并调减乃至停止计划,追究责任。
  各级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工程实施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特别是违反退耕还林政策规定或资金管理中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确保退耕还林顺利健康地推进。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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