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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09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综发[2003]124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11月28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外汇局陆续收到一些机构投资者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问题的咨询。为方便操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QFII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可根据下列材料为每个QFII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一)外汇局关于批准QFII投资额度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外汇局关于批准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批复文件; 
  (三)托管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托管人不得为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子账户;托管人可根据QFII的要求,对其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收付活动建立明细台账,具体记录每笔资金收付的用途。 
  除人民币特殊账户外,QFII不得为开展QFII投资业务在其托管人处开立其他账户。 
  三、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执行。 
  四、QFII开展投资业务期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托管费、管理费、审计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均应从人民币特殊账户内支付;QFII在境外发生的费用不允许从人民币特殊账户内支付。 
  五、QFII投资额度在5000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20%(含20%);投资额度在1亿-2亿美元(含2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15%(含15%);投资额度在2-4亿美元(含4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10%(含10%);投资额度在4-8亿美元(含8亿美元)的,首次汇入本金不得低于投资额度的5%(含5%)。 
  六、QFII汇入本金未满5000万美元的,只允许将所汇入本金结汇后以存款方式存放于托管人,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未在投资额度有效期内汇满5000万美元的,所汇入本金应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封闭期满后方可分期、分批汇出。 
  七、QFII可以按年度将利润汇出,所允许QFII汇出的利润为历年累计的、且已经实现的利润。 
  八、QFII转让投资额度的,受让方应在批准投资额度范围内从境外汇入本金,并在中国境内完成与转让方的相关资金支付行为。托管人应在转让方收到转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凭外汇局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将转让方的资金汇出境外。 
  九、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每次申请只能选择以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中的一种形式。如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以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形式申请投资额度已经获得批准,并再次以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形式申请投资额度的,则视为两次单独申请,不视为增加投资额度,应另申请一个QFII外汇登记证和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对两只基金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十、QFII变更托管人的,原托管人应在所有相关档案移交新托管人的同时,保留一份所有相关档案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15年。 
  十一、托管人应按规定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有关QFII报表。托管人报送外汇局的QFII报表格式(见附件),外汇局已在国际互联网(www.safe.gov.cn)上发布。 
  托管人应分别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外汇局报送QFII报表。 
  传真:(010)68402349 
  邮件地址:security@mail.safe.gov.cn 
  十二、托管人报送外汇局的QFII报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 
  十三、托管人在办理QFII托管业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联系人:周永坤 
  电话:(010)68402347 
  附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略) 
  QFII资金汇出入明细表(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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