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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2 生效日期: 2004-06-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东建[2004]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加快我市现代化制造业名城和旅游城市的建设,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制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及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5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将分阶段、分区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供应使用。按规划布点批准设立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向最佳运距20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
  施工单位就近选择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商品混凝土。

  二、分阶段强制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一阶段:从2004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下列工程,强制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市区(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工程及各镇镇中心区工程、政府投资工程、住宅小区工程、主干道两旁的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及其他市政工程等。
  第二阶段:2005年1月1日起全市除四层以下(不含四层)私人住宅外的新开工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三、对不具备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条件的下列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须会同施工企业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建设局或镇(区)规划建设办现场核实(市属工程由市建设局核实,其他工程由工程所在地镇(区)规划建设办核实),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搅拌。工程包括:
  1、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2、抢险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有困难的;
  3、因运距、运输条件、施工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及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四、按规定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
  1、招标投标时招标文件中应有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条款。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有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条款。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管理,规范生产及经营。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预拌(商品)混凝土》(GB/T 14902)及相关标准,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中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3、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及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并加盖试验室印章后生效。

  六、市质监站要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或不定期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施工现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情况和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如下行为的,市建设局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
  1、不按规定使用水泥或其他原材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
  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不合格或配合比设计存在问题的;
  3、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市建设局责令其停业整顿,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八、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继续现场搅拌的,市建设局将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特此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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