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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2 生效日期: 2002-06-12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2]23号

川办发[2002]2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保障公民健康,防止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制定的《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2-2005)》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二
  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2-2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中西部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与建设指导方案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依法设置、依法管理、确保临床用血质量和安全,防止经输血传播疾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省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来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二、规划目标
  以满足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及急救用血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采供血机构,逐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规模适宜,标准适当,资源优化,服务优良的采供血网络。

  三、机构设置
  (一)血站的设置。
  1.成都市设置血液中心,其余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设置1所中心血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临床用血采供和检测任务。
  2.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设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所设的血站分站、采血点(室),只负责采血任务,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统一检测、统一供应。
  3.除保留邛崃市血站外,其余县(市)级血站在2002年内一律关闭。
  (二)中心血库的设置。中心血站供血能覆盖的县(区),不再设立中心血库。可在交通枢纽、重要旅游地点、地域宽阔或边远山区县(区)规划设置中心血库,并对现有的中心血库作适当调整。
  1.目前由中心血库代行中心血站职能的广安市、甘孜州、阿坝州,在当地中心血站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其中心血库不再保留。
  2.除2001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中心血库外,其余中心血库在2002年底前一律关闭。
  (三)单来血浆站的设置。
  1.在200年前一律不再新建单采血浆站。
  2.在2001年单采血浆站清理整顿中未通过国家卫生部验收的单采血浆站,取消相应的设置规划,并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取消相应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划片定点采浆资格。
  3.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所辖的区和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内严禁设置单采血浆站,已经设置的单采血浆站在2002年底前关闭或迁址。
  4.坚持对血源整体划片定点,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准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
  5.实行血站、浆站分别设置,血站杜绝采集生产用原料血浆和变相设立分支机构采集原料血浆。对目前尚未分离的绵阳、德阳、眉山、达州的单采血浆站,必须在2002年底对其从业人员、设备、法人代表等从中心血站彻底分离。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实施规划,保证临床用血和急救用血的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输血工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大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力度,确保血液安全,防止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发生。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全局观念,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积极稳妥地按照《规划》要求对采供血机构进行调整,做好人、财、物的统筹安排,确保采供血机构调整的平稳过渡和工作正常进行,并通过结构调整,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全面实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
  (三)强化监管、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血液、原料血(浆)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立严格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评审制度,对采供血机构进行执业评审,坚持经常性执法监督和集中治理整顿相结合,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进,及时发现采供血机构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及非法采供血行为,保证临床用血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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