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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对全市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进行年审换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2 生效日期: 2002-04-02
发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农[2002]9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旅店企业:
  为了整顿我市旅店业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字调[1997]247号文“关于印了《四川省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进行年审和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换证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店业经营,并在二00二年三月底领取了《四川省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的企业(经营者)均属年审换证范围。

  二、年审换证分工
  在市物价局办理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的,由市物价局进行年审换证,区(市)县的旅店业按录属关系年审换证。

  三、年审、换证程序
  参加年审、换证的旅店经营者应带原颁发的《四川省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原件和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到原颁证机关领取年审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年审合格的,办理年审换证的有关手续;符合晋升等级条件的,由企业申请,经考评合格后可晋升等级。凡不符合核定等级标准或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限期整改或降低等级。

  四、年审、换证时间
  从2002年4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每周一、二、三为年审日,每周四、五为领证日。新开业及原未申报等级的企业,应按成价发(97)583号文的分工管理权限,向所属物价部门申报,办理等级审批手续。逾期不参加年审换证或不申报等级的企业,原颁发的等级证同时作废,所有价格按普通级收费标准的80%执行。同时,物价检查部门将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根据省物价局川价函(97)447号文规定,年审换证工本费为每证50元,各区(市)、县物价局必须严格按此标准执行。

  六、各旅店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等级标准收费,并在收费处悬挂物价部门核发的《四川省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年审地址:人民西路4号市政府2号院3楼319室市物价局农价处。
  联系电话:86635551

附:旅店业价格(收费)等级证年审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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