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农[2002]47号
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乐山市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用水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原则,现就四川省都江堰灌区2002年农业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都江堰管理局人民渠一处、外江管理处所属灌区,东风渠管理处所属平坝灌区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3.50元;东风渠管理处所属丘陵灌区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5.50元。
二、计收办法、计收对象、解缴时间等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农[2000]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中小型灌区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管理权限参照都江堰灌区农业水价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