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农[2002]46号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绵阳市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用水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原则,现就武引灌区2002年农业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收办法
为促进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武引灌区实行按基本灌面配给基本水量,收取基本水费,超用水量按水方另行计价,货币缴纳和结算。用水计量以支渠进水口、干渠分水洞为计量点。
二、基本灌面
2002年武引灌区各县(市、区)的基本灌面由绵阳市武引管理局会同各县(市、区)
据实核定后,报省、市水利、物价部门备案,作为2002年配基本水量和收取基本水费的依据。
三、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按基本灌面每标准亩250立方米供给。配供水时段为:1--3月50立方米,4--6月120立方米,7--9月40立方米,10--12月40立方米。
四、收取标准
1.基本灌面每标准亩26.00元。
2.超用水量水价:1--3月0.11元/方,4--6月0.14元/方,7--9月0.08元/方,10--12月0.11元/方。
3.固定提灌站提水灌溉的,其基本水价和超用水量价均按上述自流灌溉的标准减半计收。
五、农户最终用水价格
上述收取标准为农户最终用水价格。农户最终用水价格按上述标准据实收取。但每标准亩不得超过39.00元。
六、计收对象
以灌区县(市、区)为取用水单位,水费由各县(市、区)武引局负责收取和解缴。
七、水费解缴时间
各取用水单位应于当年6月底向供水单位缴纳应交水费的50%,12月底全额结清当年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