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下达武引灌区2002年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 2002-02-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农[2002]46号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绵阳市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用水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原则,现就武引灌区2002年农业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收办法
  为促进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武引灌区实行按基本灌面配给基本水量,收取基本水费,超用水量按水方另行计价,货币缴纳和结算。用水计量以支渠进水口、干渠分水洞为计量点。

  二、基本灌面
  2002年武引灌区各县(市、区)的基本灌面由绵阳市武引管理局会同各县(市、区)
  据实核定后,报省、市水利、物价部门备案,作为2002年配基本水量和收取基本水费的依据。

  三、基本水量
  基本水量按基本灌面每标准亩250立方米供给。配供水时段为:1--3月50立方米,4--6月120立方米,7--9月40立方米,10--12月40立方米。

  四、收取标准
  1.基本灌面每标准亩26.00元。
  2.超用水量水价:1--3月0.11元/方,4--6月0.14元/方,7--9月0.08元/方,10--12月0.11元/方。
  3.固定提灌站提水灌溉的,其基本水价和超用水量价均按上述自流灌溉的标准减半计收。

  五、农户最终用水价格
  上述收取标准为农户最终用水价格。农户最终用水价格按上述标准据实收取。但每标准亩不得超过39.00元。

  六、计收对象
  以灌区县(市、区)为取用水单位,水费由各县(市、区)武引局负责收取和解缴。

  七、水费解缴时间
  各取用水单位应于当年6月底向供水单位缴纳应交水费的50%,12月底全额结清当年水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