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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01 生效日期: 1988-07-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各市局财务处、人事(干部)处: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和防暑降温费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洗理费 
  每人每月8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2元。 
  二、防暑降温费 
  夏季(6~9月)每人每月6元。 
  本通知从1988年6月起执行。提高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从经费包干节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经费有困难的,也可略低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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