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交通安全学校有关培训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 2001-11-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1]97号

  你委《关于拟同意上海电视大学主办的上海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重新纳入市财政票据管理范围的函》(沪教委财[2001]5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计通过)规定举办的驾驶员日常教育、安全驾驶技能专题、入门教育(新驾驶员入门和营运驾驶入门)培训班、是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上海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按上述规定收取的培训费,同意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费专用收费票据。

  三、接本文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到购政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注册登记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