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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继承和委托手续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1-05 生效日期: 1980-11-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80]市房产字第543号
城郊各区县房管局: 
  关于私有房屋产权继承以及委托手续等问题,经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在民法未颁布前,暂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继承: 
  1.产权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父母(包括养父母)继承。子女去世,由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亦可继承。 
  对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恶劣,不宜准其继承的需经法院确定。 
  2.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其继承份额,由他们自行协商议定。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必须出具弃权书。 
  3.遗嘱继承,应当承认。但遗嘱必须经公证机关、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和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遗嘱是本人真实意思,方能生效。 
  4.对于继承权、继承份额有争议或非法定继承人而主张继承权的,应由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 
  5.产权人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遗产,经法院确认后,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6.合法继承人下落不明,经审查属实,而未发现产权有其他问题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代办继承。这类房产,非本人一般不得转移产权,遇有国家建设征用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时,经区局长批准,也可由上述代办继承人代办产权转移手续并领取房价。 
  代办继承或产权转移手续,均须出具书面保证,保证有关产权问题自行负责。 
  7.合法继承人及直系亲属均下落不明,国家建设征用房产时,其房价由房管部门代管。 
  8.继承人申请继承遗产,必须携带有关契证、户口簿、产权人死亡证明及继承保证书。 
  二、委托: 
  1.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产权手续时,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委托书须经证明机关盖章(公证机关、委托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政权组织均可)。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 
  当面委托,也须由产权人填写委托书。承办人应在委托书上注明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姓名。 
  三、契征遗失: 
  契征遗失,申请补领新证的,应由产权人取具与本人无利害关系的两名本市职工作为保证。 
  四、房屋产权继承、委托等问题,情况复杂,在具体处理时,要与当地司法部门加强联系。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局房产处,研究处理。 
 
 
198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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