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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CDMA移动电话本地通话费执行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 2001-11-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公[2001]036号
上海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CDMA移动电话通话费的请示》(中国联通沪分营字[2001]448号)收悉。鉴于原“长城CDMA网”已经归并入你总公司,且你总公司的“中国联通新时空CDMA网”即将开通,其网络规模、漫游及其它业务功能等方面比原“长城CDMA网”均有很大改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与市信息办、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自“中国联通新时空CDMA网”正式运行之日起,“CDMA”移动电话本地通话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每分钟0.40元)执行,原“长城CDMA网”的本地通话费优惠期相应结束。
  二、请接文后,在各营业网点做好资费明码标价和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用户资费变动的具体事宜,并加强对业务代理点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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