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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3 生效日期: 1998-09-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8]76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 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申报正常,可信度高,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有关数据资料,且税负高于征收率4%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可暂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1998年1月至6月应税销售额已超过180万元,且税负不低于2.5%的可暂不划转。

  三、对属于划转对象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调整过程中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对其库存货物按现行规定应进行税款清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本通知所指“划转前”是指6月底前,“划转后”是指7月1日以后。

  五、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凡需要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4%征收率开具,不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对无法证明小规模纳税人为商业企业(或经营者)身份的,一律按6%征收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并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国税发[1998]124号文中第四点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当将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入库。”指的是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尚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七、为及时了解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后的执行效果,掌握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及商业收入情况,省局决定从今年9月起至12月止,对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实行跟踪月报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跟踪情况表》(附表一)认真填报,并对增值税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地(市)国税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跟踪表及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财税字[1998]113号及国税发[1998]124号文件规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好小规模商业企业政策调整工作,将此项政策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并按省局补充通知规定将《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情况统计表》(附表二)及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由地(市)国税局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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