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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30 生效日期: 1998-08-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1998]2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自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我省科技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施了所长负责制、经费包干制等种新的管理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改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深入人心,科教兴省战略意识不断增强,一系列科技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大部分科技力量以各种方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科技与经济结合取利了较大进展,“十大科技工程”全面实施,科技进步对国民经济贡献率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科技体制改革力度不大,还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尚未人根本上得到解决。科技投入不足,机构设置重复,科研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合理,科研开发重大成果不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企业缺乏依靠科技发展的内在动力,因而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当前,世界经济正逐步迈向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知识经济、推动技术创新,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面对21世纪发展知识经济的机遇与挑战,我国政府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当作最大任务。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新一轮创业,迫切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科技实力及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增强科技工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为加速我省深化科技改革步伐,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就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原则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科技兴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进一步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方针,加强全社会各类科技力量的联合和统筹布局,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扩大开放,积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提高整体科技水平,增强科技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建立起与我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建立以企业为体,产不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和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主的科学研究体系以及社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组成我省知识和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科研、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机制,力争建成若干国内一流的科研机构,提高科技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根据我省新一轮创业的需要,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为重点,认真抓好科研机构的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快步伐,积极试点,用3年左右时间使科研机构改革到位。

  二、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建立知识和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分流科技人员,搞好全省科技力量的总体布局,初步建立起新型的科技研究开发体系,进一步促进80%以上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根据我省实际,合并、重组一些科研机构,组织科研力量,进行科研联合攻关和应用开发研究,为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技术依托和发展后劲。放开搞活一大批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自办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强企业产品技术开发,带动整个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与此同时,发展优势学科和专业,抓好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点科研机构和学科,形成一批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先导和支撑作用、精干市效的研究开发基地。
  (一)优先扶持与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相关的研究机构。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增加必要的扶持,不断提高其科研创新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这些机构可以实行一所多制,既担负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科研攻关任务,又可组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面向市场,积极开展新产品的开发研究,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要组织我省科研机构、在闽国家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密切合作,开展以下工作:
  ---在石油化工方面,建立省石化产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化工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推动全省化工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重点在石化下游产品的深度开发利用上取得突破。
  ---在机械电子方面,开展计算机、通信、数字音像和光机电结合、汽车工业、工程机构等开发应用研究,成为行业或企业集团的工程技术中心、产品中试和检测中心。
  ---在建筑建材方面,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研中试其地,开展软土地基处理、现代混凝土、预应力技术及新型建筑材料等应用研究,为建筑、建材行业开展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
  ---在林产业方面,开展林木良种工程、速生丰产林等资源培育研究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研究,同时通过建立林产业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和中试基地,解决林业产业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在水产业方面,为我省水产育苗、养殖、病害防治、海洋环保、水产品深加工等开展技术开发和服务,成为国内重点海洋水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为建设海洋大省提供技术支撑。组建水产科研中试基地和若干个科工贸集团公司
  ---在轻纺方面,为食品生产和检测,为食用菌、精细化工、市分子改性材料、陶瓷、纺织、造纸及环保等提供产品开发和咨询服务,形成行业开发、咨询、服务中心。加强食用菌科研中试基地建设,组建食用菌集团公司
  (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业科研机构,实现多学科、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攻关,促进区域农业经济的发展,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要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科研条件,使省属农业科研机构成为全省的农业研究开发中心;省农业科研机构要与高校合作,建立省农作物改良中心,先期着手进行水稻、甘蔗两个分中心的筹建工作。加强水果品种改良和保鲜、加工技术研究;加强畜禽品种改良、配合饲料和疾病防治的研究。同时发挥重点开放实验室的作用,办好中试基地。地(市)属农业科研机构重点开展农作物良种选育、应用技术研究、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形成符合地域资源特色的农业研究开发中心;县(市)属农业科研机构和各类技术服务机构要扩大服务功能,构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科技服务网络。各级农业科研机构都要大力组织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扶贫和各类科技服务工作。
  (三)择优支持一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并具有优质的重点科研机构和学科,形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中坚力量。政府在有关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专项改革经费等方面提供相对稳定的支持。选择农作物良种研究、公路和水运学科、地基基础和预应力混凝土学科、医药和住处化工程等率先进行试点,逐步达到一流水平。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国家级化学催化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四)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有重点地加强基础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选择一批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优势学科和重大应用前影的基础性研究项目为重点,予以积极扶持。逐年增加对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为基础性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支持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实行科研人员又向流动、相互兼职,促进共建、共用大型仪器设备,实现资料、信息等资源共享。加强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在人口与健康、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环保产业发展、防灾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为福建可持续发展服务。
  (五)放开搞活一大批开发型和技术服务型科研机构。促使其面向经济、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结合,创造条件实行企业化管理,走自我发展道路。
  科研机构要积极探索与经济结合的模式,可采用通过共建或合并优化科技队伍结构,成为区域性或行业的技术开发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技术创新推广中心等);成为科研生产联合体;成为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部;成为面向社会的科技服务、科技咨询机构或整体改革转型为科技企业;以及其它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科技企业。
  充分发挥高校科技优势,加快高等学校科技事业改革和发展。市等学校要明确科研发展方面和重点,形成自己的专业和学科特色。产学研合作是高校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要加快产学研联合开发步代,推进《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的建设。
  地、市、县的科技工作要加大改革力度,积极发挥所在地国家、省属科研机构的作用,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吸引科技人者,探索以多种形式推进科技人员与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创造本地区的科技优势。

  三、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速成果转化,建立有效的科技服务和支撑体系
  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民间等全社会科技力量的作用,加大科技开放力度,与国内、国外科研机构进行广泛面有效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共同开发。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建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大力发展社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开展技术中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企业诊断等科技服务,发展与科技进步相关的第三产业。
  (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必须抓好跨世纪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做到“三个一批”,即我省要有重点、有特色地自主开发一批;依托国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利用其先进成果转化一批;瞄准国内外一流技术引进一批,使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海洋科技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工业企业,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发展第三产业。加快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辐射源和示范基地,要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以吸引各方面的科技力量和经济资源进入开发区,发展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闽南高新技术产业火炬带。要加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建设,发挥孵化器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科研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的建设,促进形成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若干技术创新基地。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创办科研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推进科工贸、产学研结合,通过市场机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转化的能力和水平。科技成果的转化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建立大型的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信息网,对科研任务不饱满或闲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向社会开放,鼓励其他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力量有偿使用。
  (三)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科技合作。继续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加强消化、吸收和创新,鼓励推出成熟技术和技术产品出口,对外科技合作项目要立项优先,简便手续,并提高配套资金。通过发展技术贸易、联合进行科技开发研究和科技产业项目合作等形式,大力拓展福建与台、港、澳地区科技交流合作。
  (四)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发展技术市场。积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信息骨干网络和软件基地建设,加强科技信息服务,积极发展信息咨询业。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技术市场秩序,健全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体系,发展技术中介组织,促进技术贸易。加强标准化和计量等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开放度高的科技成果项目库和覆盖面广的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发展一批活跃的科技经纪人队伍,制定科技成果评估制度,解决科技成果转让交易和投资入股的具体问题。
  (五)企业要成为技术开发和创新的主体。大中型企业要把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都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益为中心,逐步建立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机构,加强产学研联合开发。鼓励中小型企业以各种方式与科研机构、高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要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产学研的紧密结合,鼓励科研机构以科技入股形式参与企业改制,以提高我省企业的科技含量。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把提高产品质量、增产品品种、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准备水平、推进企业发展作为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
  (六)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企业。鼓励科技人员“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办和发展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七)建立健全农村技术推广体系、技术培训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农村技术引进、示范、试验、推广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改变以往单纯采取行政手段和计划机构的做法。推进农科教结合,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应用科学技术的能力。
  (八)加强人才培养,开发人者资源。要根据我省新一轮创业和发展知识经济对科技的需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优势明显、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人才队伍。结合我省“541'人才工程总体规划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抓好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抓好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专业人才库。特别是重视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复合型人者,造就一批科技型企业家。选派青年科技人员跟随院士、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学习,参与重大科学研究,迅速提高科研能力。加快智力引进工作,重点引进省外、国外市高层次专门人才,尤其是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归国留学生创业园”,落实优惠政策,吸引、鼓励留学人员以各种形式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服务。大力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意识和科技水平。

  四、推进科研机构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增强科技活力
  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内部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据“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要求,转谈运行机制,增强其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把握科技发展趋势的应变能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形成人尽其者、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建立不断增强创新能力的内在机制。
  (一)完善政府部门对科研机构的管理。政府部门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规划,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进行协调服务和依法监督。要在完善院所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健全院所长选聘制度,主管部门对院所长的任免要听取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经科研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逐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的管理。科技项目要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抓大促小,保证重点,突出成效。和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协调和管理科技计划和项目。在科技项目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制度和项目责任制,建立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跟踪管理机制。
  (三)建立科研机构绩效考评制度。根据新时期对科技工作的要求和不同层次技术工和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机构评介指标体系,定期对和类科研机构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公布考评结果。
  (四)加快科研机构体制转型步伐。科研院所要在所有形式、运行机制和经营体制多方面进行改革,在转制过程中,科研机构可实行一所多制,以利于改革顺利、有地进行。在改革中,独立科研院所一部分成为行业技术开发研究中心,一部分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有的转为科技型企业,有的可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当前重点要进行股份合作制度改革,使更多的科研单位转变为科技型企业,进入市场,走上自我发展的道路。近期内,由省科委选择2--3个直属单位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地市属开发型科研机构要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
  (五)改革科研从事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推进班干部能上能政,通过公开选拔、选聘制、合同制等多种渠道,为优秀科技人者脱颖面出创造良好环境。实行合同制等有利于人员流动的人事管理机制,逐步精简科研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充分发挥老、中、青科技人员的作用,积极选拔中青年科技人员在研究开发第一线担当重任,允许科研机构对难以发挥作用的人员向社会交流、实行内部待岗或一次性给予安置费退职等措施。
  (六)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分配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使科技人员的分配与其工作水平、业绩和贡献挂钩。科研机构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允许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将职务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和类津贴、补贴重新进行分配。可试行岗位工资与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对条件具备的科研机构,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工资挂钩的浮动比例,在1:0.7的幅度以内实行;改革单位完成和项挂钩指标,按挂钩比例提取的效益工资,可计入成本;凡国家对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增加和类津贴、被贴,可按规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工效挂钩单位的效益指标与工资总额基数,由同组财政、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可以从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数额,奖励成果发明者和在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研机构创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工个人股比例可适当提高,主要经营决策人员参股限额可高于一般职工。建立科技人员业绩考试制度,拓宽奖励渠道,探索以知识产权、资产受益权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的新型科技工作激励机制。

  五、加大投入,改善科技发展环境,为深化改革提供保障
  要通过建立新型科技投入体系、科技政策法规体系和面向科技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有利于科技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促进科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一)改革投资体制,切实增加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在优化重组科研机构的同时,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优先安排科技投入。各级各部门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对科技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财政投入的比例要提高,并通过课题、项目带资金,真正使科技投入加大;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促使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金融部门了要增加科技贷款。
  科技经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和级财政要认真势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增加科技经费预算。在保证各级正常科技三项经费和科学事业费按规定逐年增加外,各级财政超收部分要相应增加科技投入。省财政从1999年开始,3年内每年安排一定的专款,用于加强科研院所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和科技人员分流所需的启动资金,以促进科研机构的改革尽快到位。各级计划部门每年在安排基本建设经费时,要划出一定额度,用于科研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院所的主管厅局也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科研和技术创新经费的投入。
  企业应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一般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收的1.5%,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企业不低于3%,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企业技术改造经费就向技术开发与创新大力倾斜,全省平均不低于20%。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可按规定列入成本。
  大力推动科技和金融部门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并落实各银行科技贷款。积极争取设立科技风险资金,制定风险基金的具体规则。鼓励企业集团牵头,建立行业科技投资风险公司
  积极探索建立良性循环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机构、推广机构从事与其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允许农业(含林业、水产、畜牧等)科研机构生产、经营自己繁育、引进并经审定合格的各种优良品种、饲料等。
  (二)建立健全科技政策法规体系。要加快与《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相配套的科技法规体系建设,加大势法检查办度。重点加强培育发展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投入等方面的法规建设,保证和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落实和保障科研机构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自主权。改革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可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择优聘任;有条件的数额的限制,所聘技术职务在本单位内有效。在职称评定中,对于从事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的科技人员业务水平的考察,就着重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贡献。
  (四)采取优惠政策,促进科技体制改革。为鼓励、扶持科研机构进入市场,对转谈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在“九五”期间可继续保留研究所名称,享受国家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政策,实行科研序列的职称评聘制度。从1999年开始3年内,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转变的过程中,对其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给予扶持。对转化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继续享受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改革基本到位的科研机构,有关部门仍要在项目经费、事业费、设备更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实行企业化管理或转变成企业的科研机构逐步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五)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把解决科技人员住房问题纳入“安居工程”。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科技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对科技体制改革要给予支持,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省科委要加强对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尽快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省计划、经贸、财政、人事和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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