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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8 生效日期: 2005-04-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70号

农民有序进城就业, 对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继续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企业可按照国家现行就业政策依法自主招用农民工。
  (二)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和确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型企业,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与培训、人力资源开发与服务、企业间劳务协作与承包、劳务工管理、法律咨询与维权等市场化服务。
  (三)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全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区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执行。要尽快制定出台财政补贴办法。
  (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政策咨询与服务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开通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政策咨询。同时要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服务。
  (五)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教育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继续实施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完善我市劳动保障、建设、公安、法院、司法、工商等部门'一厅式'集中受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做法,要在2004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行政,建立长效监督机制,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对其他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也要进行清理,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同时,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劳务承包或劳务派遣资质评定、审定等制度。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制定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装饰、餐饮、服务、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不断加强对这些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在用人单位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评价体系,建立长效约束监督机制。
  (三)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做出立案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3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已受理案件,一般在60日内处理结案;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四)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市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结合职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并形成制度。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建设是政府的公共投资项目,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全市劳动力市场的统筹规划与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运行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确保市场建设的顺利实施。已列入计划的城5区外来劳动力市场建设要抓紧时间开工建设,改善我市劳动力市场落后的局面。加快市本级综合劳动力市场的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并使其在提供就业信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内容主要是: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包括进城就业农民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提升农民工的职业素质;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定期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将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度,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市政府将组织对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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