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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7 生效日期: 1995-12-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发【1994】62号)以及1995年9月“全国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会议”精神,我区于1995年9月至10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对1994年底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作了进一步的清理。经清理核实,全区1994年末累计粮食财务挂帐总额为99403.5万元,其中,政策性财务挂帐76546.52万元,企业自补财务挂帐22856.98万元。按国务院规定,各地区必须在5年内消化完老挂帐,因此,我区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我区不发生新的挂帐,并在5年内消化老挂帐,现结合我区情况,对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层层落实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为切实落实制止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确保在5年内消化老挂帐,自治区采取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办法,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即由自治区财政厅与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见附件),各地、市与县签订责任书。地、市与县签订责任书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市自行确定。自治区与地、市,地、市与县签订责任书均要求在1996年1月15日以前完成。
  二、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原则。必须坚持“谁挂帐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按责任书规定时间分5年消化,未能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的地、市,由自治区财政从税收返还中抵扣;对粮食经营性财务挂帐,各级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分5年,按每年不低于20%,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消化。从1996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要制定扭亏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粮食财务挂帐。
  三、对1994年末的粮食财务挂帐实行专户管理。粮食部门要在当地农发行代理行(开户行)按挂帐性质分别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帐”、“粮食其他财务挂帐”专户。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按责任书确认的1992年3月末的挂帐金额扣除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已消化的挂帐数后的净额转入专户(如1994年底挂帐数大于1992年3月末挂帐数,则按1994年底挂帐数划转);粮食经营性挂帐和其他挂帐,也按自治区确认的1992年3月末的挂帐数扣除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已消化后的净额转入专户(如1994年底挂帐数大于1992年3月末挂帐数,则按1994年底挂帐数转入专户)。对划入专户的粮食财务挂帐占用的贷款,原则上不调整债权、债务关系。
  四、对1992年3月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停息政策。自治区财政厅按责任书确认的1992年3月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金额,以及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消化挂帐数核拨停息补贴款。对提前消化挂帐结余的停息补贴款,要专项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挂帐。停息补贴款的拨补办法另行规定。
  对划入专户的政策性挂帐超过停息挂帐基数部分,其所需利息由有关市、县财政负责解决。
  五、为确保我区在5年内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资金:
  (一)各地、市、县财政原则列入预算的各项粮食补贴款除按规定使用外,其节余部分要专项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二)允许各地将定购粮结余或定向销售包干结余的粮食“平转议”销售,其差价收入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三)各地、市、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部分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资金。
  (四)粮食企业上交财政的所得税、利润超过1994年的部分,要用于安排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五)各地、市、县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资金。
  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及时拨补粮食各项补贴,制止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并按规定消化老挂帐,以确保我区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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