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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05年进一步治理燃煤烟尘污染提高改煤区建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1 生效日期: 2005-03-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45号

市环保局《关于我市2005年进一步治理燃煤烟尘污染提高改煤区建设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西安市2005年进一步治理燃煤烟尘污染提高改煤区建设标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燃煤污染治理成果,推动“创卫”、“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四化”发展理念,以“创卫”、“创模”为抓手,狠抓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煤炭的洁净使用,进一步削减燃煤带来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负荷,力争2005年全市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275天。

  二、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范围、内容
  (一)治理范围:
  全市无煤区和改煤区(包括各区划定的改煤区)、绕城高速和市内各主要交通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均属燃煤烟尘污染治理控制区。
  (二)治理内容:
  1.巩固成果,严防无煤区内燃煤锅炉的死灰复燃。
  2.改煤区(包括各区划定的改煤区)范围内,凡城市热力管网敷设到位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应改用城市集中供热;城市热力管网敷设不到位的2.8MW以下(含2.8MW)燃煤锅炉,天然气管网敷设已经到位的,应改用天然气。天然气管网敷设不到位的,应改用其它清洁能源。对于改用集中供热、天然气或其它清洁能源确实存在困难的燃煤锅炉用户,经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安全等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型煤锅炉。
  3.除型煤锅炉外,各无煤区和改煤区内,一律不许新建或改建、扩建任何其它燃煤锅炉。新建的型煤锅炉出力必须大于1.4MW。
  4.改煤区范围内,城市热力管网敷设不到位的2.8MW以上7MW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无条件燃用洁净型煤、兰炭,坚决禁止原煤散烧。对于在2004年冬季锅炉与型煤、兰炭燃烧不匹配,不能满足功能需要的燃煤锅炉用户,要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作为今冬取暖方向:
  (1)必须对锅炉本体进行技术改造,使锅炉硬件适于型煤、兰炭燃烧要求,实现锅炉一型煤、兰炭良好匹配燃烧效果。
  (2)炉况过差,不能通过简单技术改造实现型煤、兰炭成功燃烧的燃煤锅炉,必须彻底更换。更换原则同于本方案第2条规定。更换的先后次序是:
  a.集中供热;
  b.清洁能源锅炉;
  c.型煤锅炉。
  5.改煤范围内,7MW以上(含7MW)的大型燃煤锅炉(含热力公司)和西郊、灞桥两个热电厂的电站锅炉必须分别在使用符合 《陕西城市用煤标准》中规定的优质煤(灰分小于15%,硫分小于0.8%)和使用符合规定的散(粉)煤中,均匀加入2.5‰一3‰的煤用固硫节煤添加剂,减少烟尘和SO2排放量。 6.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型煤锅炉是集节能、环保、运行费用低廉于一体的新产品、新技术,用作居民取暖设施是比较好的选择。城6区、长安区在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敷设不到位的区域内可推广型煤锅炉。型煤锅炉燃用的蜂窝状型煤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保证达标或低于标准值排放。
  7.长安区韦曲街办、郭杜街办建成区,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西沣公路、沿山一级公路以及城市各方向出入口主干道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0.7MW以下(含0.7MW)燃煤锅炉,必须于2005年4月31日前拆除,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型煤锅炉。上述区域内:
  (1)0.7MW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兰炭。
  (2)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除型煤锅炉以外的任何燃煤锅炉。
  (3)鼓励长安区其它区域内的燃煤锅炉用户积极燃用清洁能源或型煤、兰炭。
  8.积极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控制和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在地方标准颁布之前,改煤区内所有锅炉(除两个电厂锅炉外),无论使用何种燃料,都必须达到或低于相应的GB13271一2001中Ⅱ时段一类区相应的排放标准。
  9.加强改煤区内煤炭质量的监测和管理。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改煤区内锅炉用户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同时对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委托监测。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燃料的单位要严肃查处,从源头上消减污染物的产生量。没有市级环保部门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抽查或者监测名义对驻地单位的煤质进行监测和收取监测费。
  (三)关于民用蜂窝煤的管理。
  1.无煤区范围内禁止直接燃用煤炭。
  2.民用蜂窝煤生产厂(店)用燃料煤必须是符合《陕西省城市用煤标准》规定的优质煤。蜂窝煤产品干燥基全硫必须小于等于0.7%,高位发热量必须大于等于22MJ/kg,灰分小于等于34%。
  3.民用蜂窝煤的其它技术指标执行《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284一1999民用蜂窝煤》中的相应指标。

  三、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要求
  (一)应拆燃煤锅炉完成拆除工作的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至2005年4月30日。
  (二)需要进行适于型煤、兰炭燃烧技术改造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完成改造。
  (三)拆除后需要进行改建的锅炉(包括改建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型煤锅炉)用户,必须在2005年5月1日至31日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各种审批手续,2005年6月1日至9月30日前,完成与城市热网接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型煤锅炉安装调试工作。保证居民今冬取暖不受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城6区、长安区和3个开发区要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的有利契机,在2004年基础上,继续下大力气做好燃煤烟尘治理工作。大力提倡使用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大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兰炭和节煤固硫添加剂的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应用清洁能源、洁净型煤、兰炭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清洁能源、洁净型煤的推广使用工作。
  (二)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1.进一步加强对型煤、兰炭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保证型煤产品质量。型煤、兰炭生产、销售企业必须按照《陕西地方洁净型煤标准》和《兰炭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不得偷工减料,以劣充优。市环保局负责对型煤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从源头上保证型煤、兰炭质量。对各型煤、兰炭生产、销售企业每月的抽样检查最少两次;对用户使用的型煤煤质的检查按照工作需要和群众举报随时随机抽查。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型煤生产、销售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重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勒令其退出型煤生产、销售市场。
  2.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于不按照规定,私自使用原煤、劣质煤和劣质型煤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型煤生产企业管理。
  加强对型煤、兰炭生产企业的督导,对现有型煤配方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型煤、兰炭生产企业必须配备3名以上掌握型煤、兰炭燃烧技术的人员,由其负责对用户进行燃烧技术指导。

  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市环保局对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与动态管理,确保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继续推进、不断深化,并及时向省、市领导及相关部门通报全市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进程。具体分工如下:
  1.科技监测处。职责:对全市燃煤锅炉、燃料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对型煤锅炉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审批并组织环保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优质煤、型煤、兰炭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和委托监测工作,按有关规定对使用不达标的原煤、型煤、兰炭的单位实施处罚或委托处罚。
  2.市环境监理处。职责:负责监督实施全市范围内大于等于7MW燃煤锅炉优质煤及煤用固硫节煤添加剂的推广使用工作。保证每台锅炉按用煤量配用足够的固硫节煤添加剂,实现大锅炉燃煤污染负荷减量化的目标,并根据委托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违规、违法单位实施处罚。
  3.城6区、长安区环保分局、3个开发区环保局。职责:负责监督实施辖区内无燃煤区和改煤区内7MW以下燃煤锅炉的拆改和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洁净型煤、兰炭推广工作,保证该项工作在辖区内全面实施、不留死角。
  (二)城6区政府和3个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拆改、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洁净煤技术推广工作负总责。辖区内凡列入应拆改名单的燃煤锅炉,应组织力量一律进行坚决拆改。对那些拒不拆改,不配合政府工作的燃煤锅炉用户,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其使用的燃煤锅炉实行强制拆除并没收燃煤锅炉等高污染设施。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交警大队负责从交通要道入口严查运煤车辆,对没有市环保局核发的煤炭、型煤、兰炭准运证的运煤车辆,一律禁止进入市区,从源头上遏制高污染原料无序化进入我市。
  (四)市商贸委负责清理取缔不合规定的原煤销售堆积场地,负责民用蜂窝煤达标管理及生产厂(店)的达标生产。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锅炉改造工作和各种煤质的监督监测。对不达标的原煤、型煤和兰炭均视为高污染燃料,由市环保局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六)市市政管委会负责对市内所有运送原煤、型煤、兰炭车辆覆盖的严密性进行监督,对未持有煤炭、型煤、兰炭准运证、遮盖不严、沿途有抛撒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市财政局要配合市环保局,尽快落实燃煤烟尘污染治理专项经费拨付工作,保证此项经费在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中,真正发挥出补助困难户,激励、鼓励其它用户积极配合政府完成拆改任务,加快推进整体工作进程的作用。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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