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规范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0 生效日期: 2005-03-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43号

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西安市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此前市政府所发文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内容与此意见不一致的,以此意见为准。


二○○五年三月十日


西安市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以证管地、以图用地”的新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各登记主体要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土地权属的认定。没有权属来源、权属来源不合法以及权属不清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其中在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各行政辖区内的确权问题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进行确权。登记和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市、县、乡(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依法处理,其中在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各行政辖区内的争议处理,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进行处理。市、县政府在土地登记时要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 部委规章共2条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进行登记,防止出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做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不予以登记发证,对因指界中相邻方不签字无法登记发证的,要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指界的规定,及时定界,明确与相邻方土地权属界线,进行登记发证,不能因一方原因造成土地登记发证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在土地登记审批材料中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确表述,准确记载,以备查验。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条
  三、土地登记主体必须统一。根据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权力。人民政府派出性机构和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书。因此,我市土地登记主体为:
  (一)县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
  (二)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行政辖区内,凡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的使用权的登记,委托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审批、填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通过登记发证形成的宗地地籍档案资料(含地籍调查资料),在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时,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副本(复印件),正本留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凡单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下同)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乡镇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个人通过购买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和审批,土地证书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市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凡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一律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和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三)在阎良区、临潼区和长安区行政辖区内,凡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的使用权的登记,委托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审批、填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通过登记发证形成的宗地地籍档案资料(含地籍调查资料)在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时,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副本(复印件),正本留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凡单位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乡镇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个人通过购买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由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填写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土地证书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所形成的地籍档案资料(含地籍调查资料)正本留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副本(复印件)送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凡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一律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和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在西安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曲江新区集中新建区范围内,入区单位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和个人通过购买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由所在开发区(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填写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土地证书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所形成的地籍档案资料(含地籍调查资料)正本留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副本(复印件)送所在开发区(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凡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一律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和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凡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按上述(二)、(三)款规定办理。
  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保留的其他开发区和今后经依法批准新设立的开发区范围内的用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各类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纳入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区、县管辖范围,按照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办理。

  四、取消“土地权属证明”。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类土地权属审核,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取消以前在国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的作法。今后,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有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或者县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证书和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

  五、不符合规定不予登记。要严把登记关口,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登记;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四类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予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予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予登记。

  六、实行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取得该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在有关登记文件中签字。要建立登记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