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1]56号、沪财预[2001]74号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沪司发计财[2000]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和公证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费标准均为每人每次10元;考务费标准均为每门40元。
二、请你局收文后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相关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