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8 生效日期: 1994-12-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1]31号)下发以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遗属的关怀,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补助标准已显偏低。为适当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二、 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90元。

  三、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对坏人坏事斗争中,以及在科学攻关中光荣牺牲的人员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至11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四、工龄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中区辖七市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70元至80元,其他城镇每人每月补助60元至70元;居住农村,每人每月补助50至60元。工龄未满五年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60元至7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40至50元。

  五、 孤身一人的遗属,补助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15元。

  六、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在职职工固定收入是指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岗位、等级、奖金、活的部分等工资和教师、护士提高10%以及教、护津贴,个体工商户利润收入)扣除200元作为本人生活费,所余部分作为供养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单位予以补助。

  七、本意见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月起执行。本意见以外问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1]31号)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