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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 2005-02-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省民政厅等部门拟定了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落实有关政策,加大扶助力度,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有178万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5%左右,是一个人数较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多年来,省委、省政府一直十分关注残疾人,高度重视做好残疾人工作,特别是在扶助贫困残疾人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献爱心、做实事,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了无私援助。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广大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必须看到,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全省农村和城镇还有一些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部分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努力满足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让广大残疾人共享社会进步和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和社会生活处于深刻变动之中,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等工作,落实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贫困残疾人绝大部分在农村,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重,是整个扶助工作的重点。要继续贯彻实施《陕西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一2010年)》,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和一些相对贫困地区,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优先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坚持开发式扶贫和参与式扶贫,注意选择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适合残疾人特点,有利于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公司加农户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使贫困残疾人能够直接受益。要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管理,提高贷款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扶贫项目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贫困残疾人增收。其他地区要把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济范围,已经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把贫困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优先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

  三、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切实做好特困及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
  因重残无法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需要依靠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各市、县、区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情况,照顾他们的特殊需求,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能力扶养、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对有残疾的下岗职工,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解决。要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家庭的低保标准。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04)25号)要求,凭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疾人证》,属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除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以上的保障金或视实际情况按全额发放保障金;属言语、听力、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增发10一30元的保障金。

  四、逐步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
  目前,全省还有35?5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住或住在危房内。各级政府要增加资金投入,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有计划地逐步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实施扶贫移民搬迁的地方,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不能搬富不搬穷。城镇贫困残疾人无房住或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计划之内,优先安排解决。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实行实物配租,确保残疾人都有房住。

  五、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陕政令(2002)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27号)精神,促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完善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稳定和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市、县、区,可将结余资金用于补贴城镇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用于扶持、引导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做好职业介绍、指导工作。城镇社区组织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千方百计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项目,强化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促进贫困残疾人就业。

  六、把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
  要对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确保贫困残疾人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根据《陕西省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特困残疾人个人应缴纳的筹资部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可由地方政府提供资助。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难以承担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也要实施必要的医疗救助。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等部门参加,以便加强统筹和协调。

  七、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要结合实施“明天计划”、“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陕西项目”等,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资金、设备、政策、技术等方面加大对各级康复机构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残疾人医疗和康复服务中的示范引导作用。要大力支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对在社区建立的贫困残疾人特困病房予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职能,不断丰富和规范服务内容,使康复服务逐步进入贫困残疾人家庭。

  八、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目前,全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仍然偏低,特教学校布点少、规模小,残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严重滞后。要认真落实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陕政令(2000)63号),力争用3一5年的时间,使各设区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都能创办一所特教学校,逐步解决我省特殊教育学校不足的问题,使全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有较大提高。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要大力推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在有条件的高中、大学增设残疾人班,为他们接受各种专业教育创造条件。新建或改建一所省培智学校,继续支持西安美术学院办好特教学院。要加强特教师资力量的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特教师资水平,稳定特教师资队伍。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要积极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等项目,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教育。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各级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帮助〖HJ100x〗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十、妥善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
  要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积极推进无障碍公交车专线等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既要严格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又要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切实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妥善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组织、胁迫、利用残疾儿童进行绺窃、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要高度重视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各级政府要将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需要。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帮助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要重视发挥社会力量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作用,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引导和支持公益性民间组织发挥扶助残疾人的作用,鼓励和倡导各种社会服务设施向贫困残疾人减免收费。组织“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等志愿者扶残助残活动,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把党和政府的关心、社会的关爱及时送到贫困残疾人的心中。

  十三、努力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要强化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主导、制度保障、责任明确、各方参与、运转良好、科学合理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切实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扶助贫困残疾人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要把残疾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每年为残疾人办几件实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注意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残疾人的要求,积极探索和运用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聚全社会之力,做好扶助残疾人的各项工作,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做力所能及之事,为创造和实现更加美好的生活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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