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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 1998-06-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8]57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审批权限及处理办法按以前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国税发[199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税收、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问题
  按照现行的税收、财务制度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处理,各级税务部门都有相应的审批权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是否照此审批权限执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限于清产核资工作中适用。其他税收、财务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一)“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未改变企业性质的,应按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执行清产核资中的有关税收、财务规定。
  (二)“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改变为其它性质的企业,有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的金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金处理。
  2、企业按规定明确为个人资产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各项资产损失、挂帐损失核销问题
  根据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地各项资产损失和挂帐净损失(冲抵资产盘盈后的余额)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二是冲减所有者权益;三是列作递延资产。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列入当期损益;
  (二)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无力列损益的,可核销权益,即依次冲减盈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三)对清理出的净损失,企业既无力列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作为递延资产留待以后年度逐步处理。
  四、关于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问题
  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清理核实后,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五、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处理问题
  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库存商品(产品)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进价高于市场价的库存商品(产品),必须按照随销售随处理的规定执行,商品(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时,损失还没有体现前,不能作为损失列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
  七、关于实收资本不足问题
  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时,如果核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达不到国家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限期在五年内补足。补充的方式可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直接转增,也可由主办单位直接投入。
  八、关于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资金核实问题
  对已经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也要按规定进行资金核实的补课工作。在资金核实中,发现问题和差错较多的,和有关部门协商后,要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对于企业呆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呆帐的部分,可以列作营业外支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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