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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 1998-06-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8]54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有误)

1998年4月29日


国税函[1998]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对邮电通信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原邮电部直属邮政、通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各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98年度起,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邮电部所属其他企业,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5号)规定执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原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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