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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运销自治区外粮油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8-11 生效日期: 1994-08-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1994]119号
今年6月份以来,我区大面积的遭受洪涝灾害,对粮食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粮食形势十分严峻。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洪,确保我区市场粮食供应和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运销自治区外的粮油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4年度粮食收购工作确保供应稳定库存的通知》(桂政发[1994]40号)的精神,现就粮油归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归口管理的粮油品种有:大米、稻谷、玉米及花生油(料)、茶油等。
  二、 我区生产的粮油原则上不准运销自治区外。凡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运销自治区外的上述粮油,必须经过地、市粮食局审核,报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在运输计划表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粮油外运专用章”(附印模)或发给准运证,运输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违者由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 自治区及地、市、县粮食局在审核运销自治区外的粮油运输计划时,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一律不准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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