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1994]119号
今年6月份以来,我区大面积的遭受洪涝灾害,对粮食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粮食形势十分严峻。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洪,确保我区市场粮食供应和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运销自治区外的粮油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4年度粮食收购工作确保供应稳定库存的通知》(桂政发[1994]40号)的精神,现就粮油归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归口管理的粮油品种有:大米、稻谷、玉米及花生油(料)、茶油等。
二、 我区生产的粮油原则上不准运销自治区外。凡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运销自治区外的上述粮油,必须经过地、市粮食局审核,报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在运输计划表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粮油外运专用章”(附印模)或发给准运证,运输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违者由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 自治区及地、市、县粮食局在审核运销自治区外的粮油运输计划时,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一律不准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