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公[2001]027号
市市政局:
你局沪市政计(2001)43号《关于要求对平价供应的瓶装液化气调价的函》收悉。
由于近年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变动,导致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的液化气采购成本上升,经营发生困难。经市政府同意,自2001年8月6日起,市区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每瓶(14.5公斤装)由45元调整为52元。原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各郊区(县)代理点的销售价格,由所在地物价部门在最高不超过每瓶55元的水平下,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同时,实行液化气销售价格与进货价格挂钩的价格调整办法,原则上每隔半年,可按气源进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销售价格。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请积极向有关用户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