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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民用平价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30 生效日期: 2001-07-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公[2001]027号
市市政局:
  你局沪市政计(2001)43号《关于要求对平价供应的瓶装液化气调价的函》收悉。
  由于近年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变动,导致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的液化气采购成本上升,经营发生困难。经市政府同意,自2001年8月6日起,市区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每瓶(14.5公斤装)由45元调整为52元。原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各郊区(县)代理点的销售价格,由所在地物价部门在最高不超过每瓶55元的水平下,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同时,实行液化气销售价格与进货价格挂钩的价格调整办法,原则上每隔半年,可按气源进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销售价格。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请积极向有关用户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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