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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全国、全区政府法制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3 生效日期: 1994-05-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的要求,确定在今年六月至七月间,对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和第一次全区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一次全区性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完备的法制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这是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二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和全区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两会”)后,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建设问题。因此,检查“两会”的贯彻落实情况,目的在于督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切实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要求,认真解决好政府法制建设的各种问题,使我区的政府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发展,进一步加快我区经济建设步伐。

  二、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两会”精神的传达情况;
  (二)贯彻执行《决定》、《通知》的计划及其措施;
  (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和队伍建设的现状,以及进一步加强的措施、设想;
  (四)当前行政执法存在哪些主要问题、采取了哪些纠正措施,收到了哪些效果;
  (五)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条例》的执行和行政应诉的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见桂政法制字[1994]22号)。

  三、 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一)整个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和自查阶段,5月25日至6月15日;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
  (二)检查准备工作。主要是检查单位制定的检查方案,组织检查组,落实检查组成员,明确任务和分工。被检查单位要做好汇报准备。
  (三)地区行署、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做好自查工作。地、市级的自查包括对所辖县、区的检查。自查的内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自治区对各地、市进行普遍检查,对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进行抽查。区直机关主要是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于6月30日前送自治区法制局。被抽查单位,待自治区检查组到地、市检查时与地、市临时商定。
  (五)被检查单位务必作好情况汇报的准备。汇报情况要具体,要有数据,对存在的问题要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措施,有经验的介绍经验。汇报情况要注意“两会”前后对比。
  (六)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汇集情况,写出情况检查总结,发送有关单位。

  四、 检查组人员的组成自治区设立检查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建兴兼任组长,自治区法制局局长蔡联仑、副局长周隆杰兼任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六秘书处抽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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