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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及时做好兑付农民甘蔗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15 生效日期: 1993-12-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使农民及时得到交售甘蔗应得的蔗款,维护农民正当权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区蔗糖榨季,甘蔗砍运榨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设立收购资金专户,多方筹措资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等五家银行《关于转发银发145、148号文件的通知》(桂银发字【1993】182号)的规定,糖厂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户并设立收购专户,收购甘蔗资金和调销回笼贷款一律进入专户。专户资金只能用于甘蔗购所需资金的支付与收购有关的费用开支和上交税利。糖厂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并清理历年应归位的挤占挪用资金。对应归位的资金不能按时归位,特别是亏损占用目前归位确有困难的,要制订扭亏计划,限期扭亏,分期到位。金融部门要继续通力合作,对亏损(或历年)占用资金目前归位确有困难的糖厂,要按照“先贷后报,先垫后补,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还,照章处理”的原则,先行贷款,确保甘蔗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甘蔗进厂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兑付农民甘蔗款和支付运杂费,决不允许向农民打“白条”。

  二、兑付甘蔗款结算期最长为30天,逾期付息。农民交售甘蔗经糖厂过磅后,30天内糖厂要付足蔗款给农民。超过30天未付的蔗款,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给农民,并要分清责任,属于金融部门核定的信贷计划内贷款不到位或不按时到位的,责任在金融部门;属于糖厂怕负担利息不贷款,由糖厂负责。

  三、不许代扣款。糖厂在发放蔗款时,除收回糖厂及甘蔗站直接预付给农民的款项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部门扣款。违者按侵犯农民正当利益查处。

  四、直接支付现金。在结算付款的方式上,实行“户交户结”,由糖厂组织人员直接将蔗款付给农民,杜绝中间拖延、截留或乱扣款现象。

  五、建立旬报制度。在榨季期间,各糖厂对收购甘蔗资金筹措、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要建立统计报表,按旬逐级汇总报送自治区糖业公司。区糖业公司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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