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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4 生效日期: 2001-07-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市业务的外资银行: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现就现阶段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在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的银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二、业主委员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时,除向开户银行出具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外,还应出具业主委员会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业主委员会的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填制开户申请书。
   三、业主委员会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后,原则上不得更申请开立其他帐户,如因同一业主委员会商品房维修基金帐户开户银行与售后公房维修基金帐户开户银行不是同一家银行的,可按规行规定另外申请开立一个临时存款帐户,用于核算售后公房维修基金。
   四、业主委员会银行帐户的开立、撤销及变更相关事项,由我分行核发临时帐户开户许可证,并作成相关记录。
   五、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临时存款帐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赊贷记凭证以外的票据或结算凭证。
   六、新的《帐户管理办法》出台后,统一按照新的《帐户管理办法》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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