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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鼠疫疫区灭鼠和疫情监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9 生效日期: 2004-10-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陕卫地发[2004]40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今年以来,我国甘肃青海等省相继发生人间鼠疫病例。最近,青海省局部地区又发生多起人间鼠疫,确诊病人19例,治愈11例,死亡8例。病人主要是农牧民,多系猎捕或剥食旱獭所感染。
  我省北部接壤省、区一侧动物间疫情时有发生,榆林市定边县又是现行鼠疫疫区,且近几年鼠类密度持续上升,极易发生动物间疫情;不法人员受利益驱动,在我国西部地区旱獭鼠疫疫源地猎捕、贩运旱獭的活动从未停止,被贩运的染疫旱獭通过铁路、公路,随时可能进入我省境内,发生疫情扩散、传播。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患于未然,现就加强我省鼠疫疫区灭鼠和疫情监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鼠疫疫区及其周围地区灭鼠工作
  以榆林市定边县为重点的北部6县、区和延安市吴旗县,要广泛深入开展灭鼠活动。卫生部门要与农业(畜牧)、林业部门密切配合,把鼠害治理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在农户室内院落、农田草原和林区的灭鼠工作,广泛宣传动员群众参与保粮、保草、保林、保健康的消灭鼠害活动,尽快降低家、野鼠密度,把鼠类传播疫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二、严密监控疫情动态,及时处置紧急疫情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榆林、延安市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省上下达的年度鼠疫防治监测任务;宣传动员当地干部群众提高对鼠疫的防范意识,坚持“三报三不制度”即:报告病死老鼠、野兔等野生动物,报告疑似鼠疫病人,报告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和突然死亡病人;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以及产品出疫区。各鼠疫监测点要建立健全鼠疫监测网络,广泛搜检自毙动物,做好动物鼠疫的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陕西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各设区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鼠疫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卫科发(2004)354号),加强在职卫生人员鼠防知识培训,提高对鼠疫的发现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坚决堵绝旱獭进入我省餐饮市场
  卫生部下发的“关于严禁旱獭作为食品出售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70号)明确规定:“严禁将旱獭作为食品而非法猎捕、收购、加工、贮存、运输、供应、销售”。当前,正是青藏高原地区猎捕旱獭人员返乡和旱獭产品交易季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坚决堵绝将旱獭作为食品进入餐饮市场,一经发现,均视为染疫动物和染疫食品全部就地安全销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各设区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厅直有关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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