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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骗税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 1998-05-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进[1998]2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据悉,最近一些地区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又有抬头迹象,深圳关区出口异常增长,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仍然猖獗。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有关通知精神,要求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对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教育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警惕,增强其防骗税意识。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应严格把关,尤其要加强对出口申报单价明显偏高,申报成交总价在6-7.9万美元之间,出口目的地为香港的货物(尤其是纺织品)退税单证的审核;对有疑点的退税业务,必须调查核实;
  三、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安排、部署1997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中,要重点审查1997年出口单价明显偏高,申报成交总价在6-7.9万美元之间,出口目的地为香港的货物(尤其是纺织品)的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无误,有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核对是否无误,所办退税是否正确,有无利用国税明电[1996]026号、[1997]024号、029号文件规定对信誉好、出口额较大的纺织品出口企业其因单证不齐而预退70%税款或实行人机结合办理退税等优惠政策而骗取退税的问题;
  四、各级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为所辖供货企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时,应对其生产能力、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征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如实填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对有关函调,要如实答复;
  五、各级国税机关对骗税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征、退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严格审核,以防为主,防打结合,认真查处骗税案件,严厉打击骗税活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新发现的骗税案件,经核查骗税行为属实的,要依据现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出口企业继续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和有意骗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其骗税行为,虽然没有退出税款,但依法申报已经终结,也属于骗税),不论数额大小,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退税权,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袒护、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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