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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报废淘汰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5 生效日期: 1998-05-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信函[1998]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随着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和系统应用软件不断推陈出新,目前我省国税系统现有许多设备已不能适应税收业务的需求,如不尽快制定有效的报废、淘汰制度,必然造成大量废旧设备闲置归仓,不仅增加了设备管理的麻烦,而且还因废旧设备残值逐年贬值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因此,省局制定了《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报废、淘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应本着充分发挥现有计算机设备作用和对国有资产负责的原则,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废旧设备的报废、淘汰和变卖工作,加强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管理,在计算机设备更新换代过程中将计算机固定资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附件: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报废、淘汰暂行办法
  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是税收电子化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属于技术含量高、更新换代快、使用周期短的特殊资产。多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税收电子化方面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由于电子技术迅猛发展,许多设备已不能适应税收业务工作的要求,为加强计算机设备的管理,保证充分使用现有设备,减少技术换代中的损失,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闽国税计[1995]03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固定资产的标准和类型、购置和更新、计价和核算、报废和损失、调拔和变卖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计算机设备属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所有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都应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它的报废、淘汰和处理受试行办法的监督与约束。
  第二条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报废淘汰主管部门为各级机关计财部门;审批权限的界定,单价在1000元以下由县局审批,单价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地市局审批,单价超过10000元的须报省局批准,各级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对待报废淘汰设备进行报废淘汰技术鉴定和残值估算。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要从积极为国家资产盘活、发挥其更大效能的角度出发,进行设备的报废、淘汰工作。
  第三条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分类
  (一)计算机类:便携机、微机、小型机等一切计算机设备。
  (二)打印机类: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等所有打印输出设备。
  (三)网络产品类:网卡、路由器、调制解调器、集线器等一切用于网络通讯的产品。
  (四)电源类:UPS、发电机、蓄电池等一切提供电能和改善供电条件的电子设备。
  (五)其他类:教学仪器(投影仪)、维护仪器、测试仪器、各种输入、输出设备(多媒体、语音手写设备、扫描仪、绘图仪)。
  第四条 报废、淘汰的条件
  (一)本办法涉及的报废、淘汰的设备必须属于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范围。
  (二)凡损坏的设备,无法或无需修复、不能继续使用的,均可提出申请报废。
  (三)凡设备能正常运转,但由于其功能、性能与技术指标落后,在税收业务工作中无使用价值的,可提出申请淘汰,并作变卖处理。
  (四)各单位应保留部分计算机设备作为本单位干部、职工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专用机器,凡经升级能够在教学和办公中发挥作用的设备均不予审批,报废和变价处理。
  第五条 计算机设备的报废、淘汰与变价处理
  (一)计算机设备的报废或淘汰,由各级信息中心写出申请报告。
  (二)各单位对计算机设备的报废、淘汰应做出具体实施方案,注明报废或淘汰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购入单价及价值总额,说明报废或淘汰的理由、报废设备变价的作价标准和收入总额,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三)设备的报废或淘汰,应依据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审批权限报批。各级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申请表格(附后),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位负责人签字,逐级上报;上一级信息中心对下一级单位的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各主管财务监察部门和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变卖和处理。
  (四)经批准报废、淘汰和变卖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其变价残值的收入均留给本单位作为重置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专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计算机设备经批报废、淘汰后,变卖或处理结果提交县、市(区)或地(市)局的各级财务部门销帐,并送省局计算机信息中心备案。
  (六)报废或淘汰的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7月15日到7月31日办理设备报废申请事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销帐通知单(略)
2、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报废、淘汰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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