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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稽[2001]50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市财税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时间安排
  根据今年工作的安排,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在本市试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此前,各税务分局应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二、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各税务分局应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
  1、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案件定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争议的;
  3、追缴税款或补罚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按上款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明年将相应下调标准。上年案发数不包括一般情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追缴税款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大税务案件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实施审理。
  三、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一)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刘红薇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局领导谢华康、邹华新兼任;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曹文建、钟景秋、黄炳康、胡润泽、华建新、包伟苓、全传永、张永祥、王子安、杨关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管处,主任由杨关象兼任;徐伟炎、杨敏庸(专职)、姜海岭为办公室成员。
   (二)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设本级的审理委员会,由分局领导任主任,稽管、税政(业务)科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另应遴选4至6名资深税务干部为审理委员会委员。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管科,负责日常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市局审理案件的受理和执行
  (一)对各分局报请市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后,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或退回提请审理的税务分局作补充调查。
  (二)市局审理委员会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意见适当的,发回提请审理的税务分局以所在分局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并予执行;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不当的,或者拟处意见不当的,发还提请审理的税务分局重审。
  (三)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比照市局审理案件的做法开展各自的审理工作。
  五、统计报表
  各分局应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制作文书,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填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和报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六、其他事项
  各税务分局应于6月20日前报送本级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至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今后若有调整,须即补充备案。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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