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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6 生效日期: 1998-04-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1998]第87号

为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和《福州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贷款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抵押的原则。

  二、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

  三、住房贷款业务由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委托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四、贷款条件:
  1.凡已参加缴交住房公积金,并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二年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贷款;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3.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4.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5.有购买一套自住住房所需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6.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7.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和已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住宅。

  五、贷款程序:
  1.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资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经工作单位审核同意,随带申请贷款有关材料,经资金中心审查合格后,给予提供贷款;
  2.借款人将购房所需30%以上的自有资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贷款银行;
  3.受托银行按资金中心规定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给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4.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借款人的个人存款及贷款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帐户。

  六、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夫妇双方均在资金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贷款最高额度每户不超过4万元,一方在资金中心缴交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以后随着公积金存量的增长调整贷款额度。
  2.购房贷款最长年限二十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3.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偿还
  1.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其计算公式:
              n
         AI(1+I)
  每月还本息额=--------
              n
         (1+I) -1
  A一贷款本金
  I一贷款月利率
  n一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2.借款人动用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贷款本息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年一次(每年的6月末公积金结息后)以转帐的方式分次归还到期贷款本息。
  3.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如有逾期,对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按提前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以用国债、金融债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或者由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九、贷款监督
  1.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如借款人挪作他用,资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并对挪用部分按日万分之六计收罚息。
  2.在贷款期内,资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十、其它
  1.贷款的相关费用是由借款人负担。
  2.借、贷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3.借、贷方及担保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资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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