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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2 生效日期: 2004-09-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4]164号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12月25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实施,为依法做好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于加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房屋使用安全意识,以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做好《条例》的具体执行工作。现就执行《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和高度的责任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察人员、房屋鉴定人员和全社会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其掌握《条例》规定的内容,把《条例》落到实处。要将《条例》的宣传深入到社区和居民院落,提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重视房屋安全的意识。
  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房屋状况,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配套制度;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网络,督促检查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员技术培训;组织调查房屋安全事故;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三、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房屋安全检查员,并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其正确使用。房屋所有人应对房屋安全负责。
  五、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我市的房屋安全鉴定的各项制度和工作程序,要逐步建立健全房屋抢险预案体系;授权依法对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查处;依法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定;对没有质检验收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检测;对受灾害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对房屋交易中安全鉴定检测;以及《条例》中规定鉴定检测内容。
  六、按照《条例》规定,凡改变原房屋设计用途影响房屋结构的;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深基坑开挖、爆破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施工区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增层改造、部分单元拆除、房屋平移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都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七、被鉴定为整栋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凭鉴定文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优先办理立项、规划、消防、建管等审批手续。危险房屋拆除原地重建的,对原建筑面积恢复性投资部分,凭鉴定文书,政府有关部门应免征市政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八、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作,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在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要积极发挥指导作用,要不断地更新鉴定检测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对每一项鉴定都要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具科学的鉴定结论。在日常的房屋安全鉴定中有义务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指导,增强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使用安全常识,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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