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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3]48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方便境外个人通过银行办理外汇汇入汇款,规范境外汇款业务的外汇管理,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决定允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有条件的境外分行试行办理境外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以下简称“预结汇汇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管理原则和操作程序 
  (一)本通知所称预结汇汇款是指境外分行办理境外个人向境内的外汇汇入汇款时,如汇款人要求以人民币交付收款人,境外分行先按照其总行制定的汇款回现汇买入价将所汇汇款折成人民币,告知汇款人所汇的人民币金额,再将外汇汇往指定的境内收款行,境内收款行根据境外分行的付款指令,通知解付行对收款人直接解付人民币的特定汇款方式。 
  (二)本通知所称“有条件的境外分行”是指经总行授权试办预结汇汇款,并经当地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开办居民或非居民汇款业务的境外分行。 
  (三)银行试办预结汇汇款的客户限制。预结汇汇款的汇款人为境外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 
  (四)银行试办预结汇汇款的业务范围及汇款金额限制。银行的预结汇汇款只能办理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汇款,不得办理资本项下外汇汇款。 
  为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预结汇汇款单笔金额暂限定在等值5万美元(含)以内。其中,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汇款,境外银行可直接办理;等值1万至5万美元(含)的汇款,境外银行需审核汇款人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留存汇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备查。为保证境内收款行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外分行需将下列信息传送给境内收款行:汇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汇款外汇金额、汇款人民币金额、交易性质。 
  (五)试办预结汇汇款的银行需要指定总行营业部或一家境内分行作为境内收款行。境内收款行的主要职责是: 
  1.集中办理预结汇汇款业务的收款转汇业务。 
  2.根据境外汇款行的指令将人民币拨付解付行,由解付行对收款人进行解付。 
  3.办理境外汇款行的汇入汇款的结汇手续。 
  4.办理大额报备和代收款人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收款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境内收款行还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代收款人进行逐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预结汇汇款不实行限额申报。 
  (六)境外个人可以自由选择预结汇汇款或一般外汇汇款方式,境外分行不得强制要求汇款人采取何种汇款方式。 
  (七)境外分行在试办预结汇汇款业务的汇率使用上,需使用其总行制定的当日汇买价进行折算。 
  (八)在汇款速度上,境外分行需在受理客户汇款业务的当天将外汇汇给境内收款行。境内收款行需在收到境外分行汇款指令当天办妥收款转汇手续并通知解付行。境内解付行需在收到收款行解付通知当天办妥解付手续。 
  (九)为了避免境内收款行在办理收款转汇时所承担的风险,境外汇款行应拨付外汇资金结汇作境内收款行的人民币铺底资金。境内收款行需对人民币铺底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该账户原则上不得透支,如发生透支,不得超过一天。境内收款行需在透支行为发生两日内,将透支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境内收款行需按月与境外汇款行核对人民币铺底资金的使用情况。人民币铺底资金由各家银行总行统一管理。人民币铺底资金的相应外汇规模应由各家银行总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预结汇汇款”业务时统一提出,经人民银行备案及外汇局批准后确定并办理结汇手续。 
  二、试办预结汇汇款业务的申请程序 
  你行试办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应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银行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报告、预结汇汇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境外分行基本情况、境内收款行的基本情况、预拨外汇结汇作人民币铺底资金的计划金额、汇款线路、平盘机制、内控制度、试办业务使用的汇率、汇费、境内收款行负责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办法等。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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