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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加强我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3-31 生效日期: 1998-03-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1998]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体现市场经济特点的合同行为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进程中,某些违法分子利用假实体、假合资、假货物、假印章、假票据、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设置合同隐阱,进行欺诈活动,使受骗企业倒闭或陷入沉重的债务链之中;使国有资产和企业的合法财产被不断地蚕食或鲸吞;使交易方式大量倒退为现金或现汇交易。经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商品流通,阻碍了经济发展,妨碍了社会安定。为了保障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更加有效地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把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作为当前清除市场障碍、维护经济秩序的一项紧迫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职能作用,实现“健全市场规划,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不断改善我省的经济环境,服务我省新一轮创业。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签订、履行合同意识。请各新闻单位积极运用舆论手段,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大力宣传江总书记关于“严格履行合同,诚信守约”的要求和党的十五大的有关精神;宣传国家、省政府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规章;宣传依法签约、履约和解决合同争议的知识,揭露、报道合同欺诈案件;宣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经验,鼓励诚信守约,树立企业形象。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和提高社会公众依法订立经济合同的意识。

  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四、各级经济运行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促进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五、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订立经济合同的,应当主动向对方出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委托)人应由合同管理人员担任;个体工商户订立经济合同的,应当出示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订立经济合同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中介组织申请协助查询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信用程度等情况。订立经济合同,应积极提倡、引导企业及其他当事人采用国家统一制订和印刷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实际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当依法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鉴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必须鉴证的经济合同不申请鉴证的,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我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合同,应积极引导和指导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以加强监督。

  七、对以下涉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伪造经济合同;(二)假冒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三)非法转让或者倒卖经济合同;(四)利用经济合同非法转包牟利;(五)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六)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资;(七)为不法分子提供印鉴、证明、帐户、票据、经济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经济合同专用章(公章)的空白经济合同书进行违法活动;(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和调查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当需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经济合同文书、资料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帐册、单据、记录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或者调查,不得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受理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及时解决合同争议。

  九、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的实现,提高借款、购销、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的履约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规范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开展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坚持文明执法,保守商业秘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案质量,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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