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二[2001]20号
市财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企业集团:
  据反映,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经研究,现规定如下: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